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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2012年教师招聘考试大热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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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3: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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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为福建省必考内容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归类上,应从教育的特定环境出发,以民法的归责原则为基础,以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和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为目的,根据校园伤害中致害主体的不同,将校园伤害案件划分为学校责任事故、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事故、第三人责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过错的责任事故等四种类型。

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美国校园事故频发
  中新网2007年4月17日电 弗吉尼亚理工大学警长温德尔•弗林春17日向媒体透露说,制造美国历史上最严重校园枪击案,致使32人被害,凶手是23岁的英语系学生赵承辉,为韩国裔学生。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由于一名男子威胁要发动比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规模更大的袭击,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部两座城市的学校2007年4月19日锁上了教室的门,大约2.2万名学生一整天都留在教室中。
  新华网消息 1997年10月10日一名16岁的中学生在密西西比州被控向9名同学开枪,其中两人死亡。
  1997年12月1日3名中学生在肯塔基州一所中学被枪击致死,另有5名学生受伤,开枪的是一名14岁少年。
  1998年3月24日4名学生和一名老师在阿肯色州某中学的一起假火灾事件中被枪杀,另有十余名师生受伤。枪手是两名分别为11岁和13岁的少年。
  1998年4月24日一名教师在宾夕法尼亚州的一所中学参加舞会时被枪杀,枪手是一名14岁的中学生。
  1998年5月19日一名刚刚拿到毕业证书的中学生向田纳西州一所中学的停车场开枪,杀死一名正与其女友离开学校的同班同学。
  1998年5月21日一名15岁的少年在俄勒冈州的一所中学向师生开枪,两名学生丧命,20多人受伤。
  1999年4月20日科罗拉多州的哥伦拜恩中学17岁的克里伯德和18岁的哈里斯,在学校安放了近30个爆破装置,并携带多种武器在校园大开杀戒。枪击持续了数小时,造成13人死亡,23人受伤,克里伯德和哈里斯随后畏罪自杀,造成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校园枪杀案。
  2000年2月14日又有两名哥伦拜恩中学的学生遭到枪击,男孩康斯尔曼16岁,女孩哈特15岁。
  2000年2月29日底特律发生儿童持枪杀人事件,一名年仅7岁的男孩在课堂上当着老师和22名同学的面,将同班的一名6岁女孩打死。
  2000年4月28日美国亚利桑那州纳瓦约高中,一枚学生自制的爆炸装置发生爆炸,造成5名学生受伤。
  2000年5月11日阿肯色州格罗夫镇初中,一名12岁的学生和一名警官在校门外交火,结果双方受伤。
  2000年5月26日佛罗里达州13岁男生纳瑟尼尔•巴西因为在学校往同学身上投掷一种用气球制作的水泡,被老师赶出课堂而开枪将老师打死。
  2000年8月28日阿肯色大学一位研究生在开枪打死一名教授之后开枪自杀。
2000年9月26日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卡特•伍德森中学,2名男生在吵嘴后打斗起来,一名13岁男生从另一名学生手中拿到一把手枪后,向与其打斗的15岁男孩开枪,这名男孩随即又夺过手枪还击,两人均中弹受伤。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广东省的实际而制定的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三章 事故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统计
第六章 行政调解
第七章 事故赔偿
第八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三章 事故的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统计
第六章 行政调解
第七章 事故赔偿
第八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
  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九条 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殊心理状况,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相关资料,学校要妥为保管学生的健康资料。
  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供与其信息沟通方式的真实资料。学校应当妥善保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学校定期向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或者监护人提供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的信息。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要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应当告知学生假期或(上)放学途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得私自到游泳场、江河湖海、水库、山塘游泳以及从事其他危险性活动。
  第十条 学校建立校园安全值班制度。
  中小学校实行学校领导和教师值日制度,在学生课间室外活动场所安排专人巡查、管理、疏导、保护学生,发现学生有危险行为,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和纠正。
  发生突发气象灾害,学校按照气象预警信号的规定可以采取临时停课措施,但应及时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决定停课。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提供的、或者学校自建的、或者学校购买的、或者学校租赁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用具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标准。学校生活用具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
  学校室外楼梯或楼道的水平栏杆(或栏板)的高度不应低于1100mm。
  未经建筑、规划、消防、环保、卫生、教育等部门验收合格或者未经其书面同意,学校不得提前启用已竣工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第十二条 开学前和学期结束,学校要对教室、桌椅板凳、教学用具、宿舍、运动场地、运动器具、消防、门窗、楼梯和楼道栏杆、电线、灯泡、空调、电扇、燃气(电)热水器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和设备,应当停止使用,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学校举办者要及时维修B级危房,拆除C、D级危房,禁止在C、D级危房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应当在校园危险建筑物旁设置警示标志。小学高度超过500mm的升旗台基应当设立栏杆,危险建筑物应设置警示围栏。中小学应当设立禁止攀爬靠近教室平台旁的树木的警示标志或者围栏。
  学校应当或者提请有关单位及时拆除校园内废弃的建筑物、电线杆。
  第十三条 学校要保证楼道和楼梯安全、畅通;保证楼道、楼梯的照明;配备合格消防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不得出租校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学校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
  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对已知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教学辅助工作疾病的教职工,学校不得安排担任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 中小学班主任应当经常联系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学生行为表现,共同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班主任和辅导员履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应记入工作档案,作为学校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 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歧视学生或者使用有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语言;
  (二)以惩罚为目的罚学生抄写课文、字词、站立、跑步等;
  (三)殴打学生或者纵容其他人员殴打犯有错误的学生;
  (四)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校建立学生投诉教师体罚和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行为的制度。
  学校按照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在班集体或学校范围内,教育和批评学生、公布学生成绩、公告学生处分,属于正当的教育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学校作息时间,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学校作息时间。
  教育行政部门召集中小学教师参加会议,应提前2日告知学校。
  除非发生突发事件,中小学校需要临时停课须提前一天告知学生和监护人。
  第十九条 学校制定的学生学籍、学位管理以及学生处分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教育部规章的规定。
  教师上课应当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规程组织教学活动,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实验课教师应当对学生进行试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的安全防护教育。
  小学学生上自习课,班主任或者科任教师必须在教室照管学生。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或组织学生开展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时,严禁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
  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教学实习,学校或者实习单位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活动。
  学校举行大型运动会,禁止非比赛人员在运动场内带跑和观看比赛,不得在室内运动场地吸烟、饮酒。
  学校的篮球架、足球架、单双杠等体育运动器械应当固定牢固,维修体育器材或场地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围栏。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教学楼进行晚自习的,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防止学生下课挤踏发生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的行政运转必须照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门前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学校应当提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学校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学生从专用通道过马路。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进校、离校,教师和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在教室门口交接学生。
  禁止12周岁以下的学生驾驶非机动车上学。禁止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学。
  中小学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劳动、参观等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外放学的,应当确定放学时间、地点并在活动前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
  第二十四条 担任校车的司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的驾龄。学校不得雇用有酒后驾车违章记录或者本年度发生过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人员担任校车司机。
  无自有车辆的学校,必须租用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客运单位的营运载客汽车作校车,并与承运单位订立运送协议。
  中小学校要制作学生乘车登记表,记录乘车的学生人数;要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确定学生乘车或下车的地点,便于家长接送学生。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凶的暴徒、跳入水中抢救溺水的自然人等高度危险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可能接触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对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发现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旷课、寄宿制学校的未成年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学校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告知学生监护人。
  发现学生在校园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学校应及时制止和纠正,中小学校应当告知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管教,情形严重的应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除了学校组织的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带鹰、犬、猫、鼠、蛇等各类动物进校园;
  (二)作身体碰撞游戏、翻院墙、爬树、玩弹弓、射箭;
  (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
  禁止学生在篮球架和足球架横梁荡秋千或者在维修的体育器材或场地上面玩耍。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发现学生身体异常,应当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未成年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安排学生进行健康状况检查。
  学校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给予必要的关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的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管理制度。
  城市(镇)中小学聘请的门卫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农村学校雇用的门卫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学校。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可以与家长或监护人协商确定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活动的条件、时间和程序,明确学生在校外活动的责任。
  中小学校的学生家长不同意住读学生在校住宿和学习期间离校外出的;在学校规定的学生统一接送的时间以外,家长或者监护人未口头或书面向学校提出学生离校申请的,学校不得准许学生离开学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住宿及宿舍管理制度。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住宿和宿舍管理规定,学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生住宿和宿舍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道路管理。校园较大的学校,应当设置校园道路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合理区分校内道路功能。
  未经学校允许,校外车辆不准进入校园。准予驶入校园的车辆应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学校食品卫生,建立食源性中毒应急处理机制、食源性中毒报告制度和食品卫生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应当在卫生、工商部门的支持下,清理校内违规经营的饮食摊(点)和食品小卖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规程。
  学校必须采购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具,及时清理过期药品和医用器具。
  禁止使用过期药品和未经消毒的器具进行人体注射。
  举行全校性的体育竞赛、军训分列式等大型活动,学校应派医务人员在现场值班。
  学校不得使用含有敌鼠钠盐、氟乙酰胺等剧毒急性药物灭鼠,灭鼠药饵由专人投放和清理,避免学生误食。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学校针对活动中的风险,应对学生进行乘车(船)、飞机、游园、登山、野炊、过铁索桥、游泳等安全教育。
  学校租用校外体育(场)馆举行运动会或比赛,应查验(场)馆有无建筑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用电和消防设施是否健全、应急出口是否畅通并制订安全管理方案。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到校外集体活动,必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活动须租用车辆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并与运输承运单位签订运输协议。
  学校通过旅行社组织活动,应当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协商制定学生旅游格式合同,用于学生集体旅游活动。
  未经学校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在双休日和节假日包车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实习,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部和广东省颁布的教师职业道德、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生守则、校园环境秩序管理、班主任工作规程、学校校舍工程质量、学校保卫工作、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实验课、学校体育工作以及学校在春游、体育比赛、饮食、校舍等方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三章 事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认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负有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发生的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过错,是指学校违反、未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应当履行的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
  第四十条 学生或其监护人和第三人的过错、教职工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发生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责人应当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及时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学生在体育课和课间活动中发生身体跌倒、剧烈碰撞等意外情形时,经校医检查后,认为有必要的,学校应当立即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带学生到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除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外,学校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的,应当口头或者书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向学校提出事故处理的建议。
  发生重大学生伤害事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处理工作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直接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指挥。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有关领导牵头、学校有关部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善后处理小组。中小学校应当组成有学校负责人、法制副校长、安全辅导员、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与家长协商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初步确定学校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学校可以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协商解决事故的赔偿事宜。
  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监护人或家长进行协商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协商的当事人是受到伤害的学生和学校。中小学校的学生受到伤害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其与学校进行协商。高等学校的学生受到伤害由其本人或者其家长与学校进行协商;
  (二)协商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商的开始、进行和最后达成协议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就范;
  (三)协商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协商期间不得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的工作秩序;
  (五)协商达成的协议应当作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应当签名。
  受伤害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其家长不愿意与学校协商,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事故当事方,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不存在争议,不需要鉴定。
  事故当事方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断存在争议,可以协商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或者学校所在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协商解决。
  事故处理采用教育行政调解方式的,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断有异议,由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调解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经调解人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调解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统计
  第四十六条 建立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下列伤害事故为学校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
  (一)学生伤害情形不严重但涉及学生面广,可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可能导致学生残疾,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
  (三)学生集体食物中毒的;
  (四)宿舍失火、教室、体育设施等学校设施垮塌造成学生伤害的;
  (五)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殴打学生造成学生伤害的;
  (六)学生死亡或者群伤的;
  (七)其他情形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
  下列伤害事故为重大伤害事故:
  (一)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造成伤害的;
  (二)前款(三)(四)(五)(六)(七)项的伤害事故。
  第四十七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姓名、年龄;
  (三)当事人所在年级、班级;
  (四)事故概况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损害;
  (六)救助情况;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发生第四十六条列举的事故,学校除了口头报告,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报告。
  学校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歪曲事故的事实和原因。
  学生食物中毒事故,学校还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重大伤亡事故,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的报告后,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伤害事故经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做出终局性的处理后,学校应当在30日内,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育主管部门。重大伤害事故处理结果还应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当事人姓名、年龄;
  (三)当事人所在年级、班级;
  (四)事故概况和事故原因;
  (五)事故造成的损害;
  (六)救助情况;
  (七)伤害程度鉴定
  (八)事故责任和赔偿争议及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事故赔偿金额;
  (十)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及追偿;
  (十一)事故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事故结果报告应附有已经履行的协商达成的协议、已经生效的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后,连同事故报告一并存档。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同时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条 建立学生伤害事故统计制度。
  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事故统计年份。每年9月30日之前,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向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工作部门上报事故统计。
  学生伤害事故按照学校责任事故和非学校责任事故的分类进行统计。
第六章 行政调解
  第五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委员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调解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部门管理。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法制工作部门负责人兼任。
  第五十二条 调解人员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聘请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
  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的民事法律;
  (三)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具有调解民事案件的经验
  法律专家、教育专家和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调解案件的,给予适当的劳务报酬。
  第五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向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省属高等学校、部属高等学校以及其他培养研究生的教育机构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当事人申请调解,向省教育厅申请。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事故赔偿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属于本办法规定调解的受案范围;
  (四)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学生伤害事故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移送的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受移送的调解申请依照规定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七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除双方争议不大可由一人独任调解外,一般应当由三名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调解案件。
  调解小组成员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其中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第五十八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事故赔偿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行政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调解,并可以委托一名代理人参加调解。
  第六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事故赔偿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依法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事故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说服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赔偿纠纷的调解协议。
  第六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学生伤害事故赔偿争议的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六十二条 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纠纷,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
  (三)伤害程度鉴定费用的负担;
  (四)赔偿金额;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七)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一份,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六十三条 调解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调解:
  (一)在规定的调解期限内,事故当事各方在事故的责任和赔偿方案方面分歧很大,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二)在调解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终止调解的,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委员会应当作出书面终止调解决定书。
  终止调解决定书应当载明:
  ⒈ 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⒉ 调解的事由;
  ⒊ 终止调解的原因;
  ⒋ 调解主持人签名,教育行政部门印章。
  终止调解决定书作出后5日内送达事故当事人。
  终止调解后,当事人再次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调解的,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第七章 事故赔偿
  第六十五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责任,应当给予受害学生赔偿。
  学校承担事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学校与受伤害学生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教育行政部门制作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法院裁定书和判决书。
  学校承担经济赔偿的方式是金钱赔偿。任何单位不得将学校的教室、教育教学场地、设施和学生宿舍扣押、拍卖、变卖抵作学校的赔偿费用。学校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升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负担的赔偿金,是学校与事故当事方协商达成的赔偿协议、教育行政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调解协议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没有赔偿责任的,学校的财务状况在保证学校正常的办学条件下有剩余,受伤害学生或者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必要的救治费用,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可能、适当的原则,资助受伤害学生一部分医疗费或生活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经济帮助为名,强迫学校承担受伤害学生的救治费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从有关责任人员的工资和奖金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追偿金,但应保留被追偿者家庭的生活费用。
  学校追偿不包括被追偿者的家庭财产和收入。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负有事故赔偿责任的,应当负责筹措赔偿金。
  公立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协助筹措。
  民办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举办者协助筹措。
  公立学校能够筹措赔偿金而不筹措赔偿金,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协助筹措赔偿金,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筹措。
  公立学校的主管部门不协助学校筹措赔偿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协助筹措。
  第七十条 学校应当参加校园方责任险。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作为本地区学校校园方责任险的投保公司,学校自愿选择其中一家为投保公司,保险费用由学校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保险费。
  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由政府支付公立学校的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依据学校与受伤害学生达成的赔偿协议、教育行政部门的调解书和法院的裁定书和判决书理赔,拒绝理赔或者拖延理赔的保险公司,教育行政部门终止其在本地区学校推行校园方责任险的协议。
  第七十一条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互助共济的原则,组织公立中小学共同出资,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用于弥补学校无力筹措的部分赔偿金。
  筹措伤害准备金,可以采取社会募捐、政府资助、政府和学校按年度根据一定比例出资等多种方式。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由政府划拨专项资金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准备金。
  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设立非常设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管理委员会,参加的学校均为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七十二条 设立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的地区的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赔偿责任时,可以向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管理委员会提出资助赔偿金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的当事人;
  (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三)学校负担赔偿责任的协议书、调解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判决书;
  (四)学校自筹的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差额。
  经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申请资助的学校支付一定比例的赔偿金。
  第七十三条 公立学校管理混乱,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当年仍然发生同一类型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学校追偿政府支付的校园方责任险的保险费、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筹措的赔偿金、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管委会支付的赔偿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可以向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宣传学生意外伤害险的目的,可以为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提供联系保险公司的便利,但学校不得强迫学生购买学生意外伤害险。
  学校不得代保险公司向学生收取保险费,除非保险公司书面声明保险责任自学校收到学生的保险费之日起生效。
  学校代收保险费不得向学生和学生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八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七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下列情形,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七十六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第七十七条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过失造成学生伤害,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当年考核不合格;故意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开除公职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造成学生伤害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他人伤害的,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亲属等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故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学生监护人或其家长因为赔偿争议严重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应当立即向所属的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幼儿园幼儿入园、离园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幼儿园按照服务家长、保教并重的原则,根据幼儿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点,按照幼儿园管理规定,落实预防幼儿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其他教育机构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师德、教师法、教育法、教师必读考试题
一、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

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A、三年      B、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B)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二、单选(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B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5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B  )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A、国务院令  B、主席令

3、国家实行(  A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4、(  A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

5、(  A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中国公民    B、世界公民

三、双选题 (5分)

1、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制定本法,( AB )

A.宪法        B.教育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AB  )    。

A.学费    B.杂费    C.  书费    D.住宿费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___  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_    ____,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 CD )

A、耐心    B、个性    C、平等  D、个体差异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来保障”。(  CD  )

A、  靠教师  B、 靠社会  C、 靠法制  D、    靠制度

5、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放在突出地位。(  BC  )

A、 学历教育  B、思想政治教育  C、职业道德教育  D、 信息技术教育

四、多选题 (5分)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 ABCD )

A、教育方针    B、政策  C、法律法规  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BCD  )

A、“八荣八耻”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

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BCD  )

A、共产主义  B、爱国主义 C、集体主义 D、社会主义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  ABC  )

A、身份证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D、教材教法合格证

5、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ACD)

A、宪法  B、教育法  C、劳动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五、简答题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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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对题目中所给的一些富有成效的教育现象的案例进行回答时,只需说明其中所蕴涵的道理,对题目中所给出的具体事例的案例解答时,考生需要应用本课程所学知识给予正确评价,并且指出本事例中当事人的正确行为应该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1、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1)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答:不对。班主任既没有了解情况,又没有采取恰当的手段和方法来正确处理班级的失窃现象,而采取武断的不科学的方式来选“贼”,如果这两名同学真是拿了10元钱,这种选举方式既对他们没有说服力,不能以理服人,同时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指认错误,有可能会害了被误解的学生的一生,同时还侵犯了这两名学生的人格尊严。
(2)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答: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可采取下列方法:第一:表明态度:我很生气; 指出后果:用事例来说话,老师为你担忧;让他懂得:一个人不止值这一点钱;注意事项:1、言语要动情,用情来打动学生的心;2、若知道是谁,则个别交流,为其保密,给他改正的机会;3、丢掉的钱,老师负责补上,以行动来打动学生;4、别在意查得出查不出,千万别自以为是。万一搞错,有可能会害了被误解的学生的一生,与其这样,还不如查不出来。当然,对学生说:不是老师查不出,而是老师不想查。你们都是有志气的孩子,万一查到那个同学,老师会很伤心的。老师不敢接受一个有志气的孩子会偷东西。这样,偷了东西的孩子即使不还,心里总会产生内疚感,教育效果也就有了。千万别兴师动众的查,否则即使查出来,孩子也有可能破罐子破摔,这就糟了。5、会有反复,别着急,多说几次就会好的。再说,小孩子偷东西不算偷,只是家里随便拿惯了而已。坏习惯要改过来是很难的,需要反复的过程。
第二:利用好主题班会的时间把“失窃事件”告诉全班同学,让每一个同学都来体会失窃者的焦虑和处境,同时也引导大家对行窃者的一时糊涂表示谅解,而后让每位同学按移情的方式写两篇文章:一篇题目是“假如我的财产失窃了”,内容要求涉及四个方面。1、失窃给我的生活带来的影响;2、给我的学习带来的影响;3、我目前的感受;4、假如别人归还了我的钱物,我能原谅他吗?说出理由。另一篇题目是“假如我是行窃者”,也要求写出四点。1、拿别人钱物的动机;2、拿别人钱物的过程;3、现在的感受,猜想别人会怎么看“我”;4、打算怎么办?老师在布置这些任务时,没有使用“小偷”这个字眼。同学们写完后,老师有针对性的和部分同学谈话,交流感受,着重设计了谈话过程。
    总之,研究孩子偷窃的原因:只有找出原因,因势利导,采取最恰当的方法和手段才能予以纠正,同时对孩子要进行适当的处罚,帮孩子解决问题,记住不要抓住问题不放。
    2、记得在一个寒冬的早晨,西北风呼呼地刮着。同学们在上早读,书声朗朗。我刚到校,来到班上,手插在裤兜里,脸对着全班同学。这时,一个学生走进教室。我大声说:“××,你为什么又迟到?把手放下站好……?”忽然,我听到有人叽咕:“……自己也迟到……”一个女同学正在向旁边的同学使眼色,脸上露出不服气的神情。我心头一惊,正要发作的火一下子熄灭了。这事儿使我陷入深思。平时,一些看起来很细小、很微不足道的事情,由于没有重视,结果给了学生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影响。课上,有的学生被叫到前边板演,写完后随手粉笔往台上一扔,没有轻轻地放回粉笔盒;小干部用教鞭敲击讲台面要同学安静下来……这不都是我的行为在学生身上的再现吗?我感到,在学生面前,教师的一举一动都要十分审慎。数十双眼睛好像数十面明澈澈的镜子,照得教师毫发毕现,不容你有丝毫的懈怠。
(1)案例中,教师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为什么?
答:案例中教师扮演着引导者的角色,教师的言教身传,引导着学生向老师看齐,对学生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耳濡目染的作用。
(2)案情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答:角色定位:做好学生的引路人,在品德上应是学生的楷模。
   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品德习惯,是德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品德教育既要言传,更要身教,教师必须做学生品德上的楷模。前人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一语道破了“身教”的重要意义。所以教师教育学生,不能只靠知识和说教,更要靠人格与道德威望,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教育者的人格与其道德风貌,对学生的意识和性格的形成,对学生良好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都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楷模即榜样,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亲其师而信其道”,就是教师成为学生心目中的楷模对于教育教学工作有效促进的一种具体写照。
   3、高中历史课上,教师让学生阅读有关古希腊和中国古代神话的两段描述,然后,提问:“从这两段描述中,可以发现古希腊和古代中国神话有什么不同?” 学生甲回答:“希腊神话有比较完整的系统,而中国神话比较零散。” 教师点评道:“这位同学的回答很不完整,哪位同学来补充一下?”
这时,甲同学羞得满脸通红,而班里则是一片宁静。
⑴ 教室里为什么会出现“一片宁静”?
答:教室里出现“一片宁静”的原因是因为教师对甲学生的回答虽然没有批评、指责,但没有准确点评,反而用“很不完整”予以了否定,使答题的学生缺乏自信心,同时教师的态度情感也直接影响了答题学生的学习情绪,而且也感染了其他同学产生了不良的消极情绪。
(2)请对老师的“点评”进行点评:
     课堂点评,应有利于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有利于教师对自身教学活动的反省并作出恰当的教学决策,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促进学生的自主人格健康发展。良好的课堂点评在引导学生思维步步拓展,引导课堂讨论走向深入,使课堂教学得以升华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该老师的“点评”问题在于对学生的回答给予了无情的否定,这会直接影响答题学生的学习情绪,因此教师要用富有感情、精炼的语言去点评,这样势必会在学生的心中激起感情的涟漪,让他们得到心理上的满足。为此,老师要善于倾听。善于倾听意味着平等与尊重。当然,新课程也不拒绝指正性、否定性的点评。对于处在成长期的学生来说,教师应该多激励,少批评,但教师过度的激励、赏识会造成学生自我感觉太好,对学习、工作的困难性产生低估,同时使激励性评价贬值。但是,指正性、否定性评价要以尊重学生人格、不伤害其自尊心为前提。
同时教师对学生回答问题的点评有时不应只局限于答案的正确与否。学生答题时出现偏颇在所难免,此时教师不能一叶障目,以偏概全,简单以答案的对错来下结论,而应全面看待学生的回答。可以对他们的思路、语言、体态等做出具体分析,努力去发现其中的积极因素,给学生以某一方面、某种程度的肯定。
   4、2002年2月,美国一所中学28名学生在完成一项生物课作业时,从互联网上抄袭了一些现成的材料,被任课女教师发现,判28名学生生物课得零分。他们还将面临留级的危险。在一些学生家长的抱怨和反对下,学校要求女教师提高学生的分数,女教师愤然辞职,学校有近一半的老师表示,如果学校要求老师改分数,他们也将辞职。教师们认为:教育学生成为诚实的公民比通过一门生物课的考试更为重要。社会上一些公司也要求学校公布这28名学生的名单,以确保公司永远不录用这些不诚实的学生。   ⑴ 案情说明了什么道理?      答:案情说明了诚信的重要性。
(2)那位女教师为什么要这样做?
      答:那位女教师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诚信是为人之本、治家之本、立企业之本,也是社会之本、国家之本。每个人的生存都依赖于别人的诚信。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是一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一旦丧失或弱化了诚信意识,各种不道德和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必然的了。一个信用缺失,道德沦丧的国度,不可能有快速、持续发展的经济。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正常的政治秩序,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只有讲诚信,才能建立正常的生活秩序。
而学校作为教育的重要阵地,理应承担起对学生品行教育的重要责任。作为教师理应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要教育学生诚实守信,教师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和表率作用。
   5、在课间时,一个一年级的学生不慎在厕所里弄得将裤子、鞋子上都是粪便。张老师给她脱掉满是粪便的裤子和鞋子,一遍遍给她清洗身体,并把衣服洗得干干净净。当这位学生接过衣服的时候,两眼含着感激的泪水说:“张老师,您比妈妈还好。”这话一点儿也不夸张。不知有多少次,她给呕吐的学生打扫脏物,给学生系裤子,擦鼻涕;又不知有多少次,她给学生买早餐,从家里端来开水,给学生服药,一连两个月给患眼病的学生上眼药,背着烫伤脚的学生上厕所,送回家。有多少家长拉着张老师的手说:“孩子交给您,我们心里踏实。”
(1)请分析说明张老师担当的角色?
    张老师担当的是“班妈妈”的角色。虽然张老师富有爱心,作为班主任事无巨细,事必亲躬,扮了多重的角色,让学生喜欢,让家长放心,是一位不可多得的好教师,但是同时也扮了“主角”,连该让家长、该让学生自己干的事也干了,该是学生自己有能力去干、去管的事该让他们去干、去管,而不应过多的代办代包,有点“越趄代庖”。
(2):简要谈谈你对这一角色的认识。
     班主任在班级中应是导演,扮好配角,而让学生扮主角。班主任只是班级的组织者、指导者,也就是说是“导演”,对班级的日常管理是份内之事,如果事无巨细,事必亲躬,那么,班主任倒真成了“管家”、“保姆”了。作为班主任要学生逐渐培养自理能力,不能“越趄代庖”。要给学生一点自信,相信他们自己能管好自己,该他们自己能做到的、能办好的,让他们自己去做、去办好。这样,既培养了学生自立、自理的能力,又培养了他们的自信心和自主意识,班主任要明确自己的角色是“配角”,不要争当“主角”,也不要成为“管家”和“保姆”。因此也要求家长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教师不能包办孩子的一切。但这并不代表着班主任不去关心帮助学生,由于班主任的多职能化,使之与同学生接触的时间较多,对学生的影响较大,因此对班级中的学生,班主任必须经常从生活、学习等方面去关心他们。生活上问寒问暖,在学习上、思想上给予必要的关爱。班主任还要多找学生谈心,交流思想,使学生能从班主任处获得一些亲情。班主任还要发动学生对学有困难和生活有困难的同学在平时的学习、生活中给予帮助,使他们能在班集体中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以促进班集体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此外,班主任还要多发掘后进生的闪光点,从各个方面给他们以更多的鼓励和偏爱;并组织成绩好的同学生对后进生进行功课的补习、行为习惯的帮助。力求使后进生感觉到与他人是平等的,是班级大家庭的一员,同样能为班集体争光,从而乐于为班集体作贡献。
班主任是管理者,是代表学校与学生直接打交道者,同时也是教学的组织者。班主任还担负着繁重的教学任务,如果班主任经常包办家长、学生的事务,班主任这种多重的角色,会使班主任分身乏术,难以兼顾好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
  总之,班主任在班集体建设和管理中,要增强角色意识,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加强同学生的联系和交往,切实体现自己“严父慈母”般的情怀和履行好“传道授业”的职责。
6、某校一位学生期中物理考试成绩12分,让学生自评时,该生给自己打了99分,于是老师在卷面上批示:    “你去死!”         指出该教师存在的错误,并进行原因分析和点评。
P64  显然,这位教师犯了语言过失错。他认为,该生公然做手脚,不知羞耻;对老师也是一种轻慢与冒犯!这种“师道尊严”的心态,使这位教师很快冲过职业“底线”。人们还注意到一个人际因素:教师训斥学生,同事以至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是“为孩子好”,表示理解与宽容。使得失去监督、获得同情的这位教师,即使冲出了“底线”也心安理得,甚至有恃无恐,以致一些体罚、变相体罚事件,如学生写错一个字罚写百遍、学生违犯了纪律被罚站、罚跪、拧耳朵、打脸蛋、捶脊背等屡屡发生。
7、初中数学课上,老师按照自己的教学设计讲完了规定的内容,老师问:“同学们,听懂了吗?”全班学生大声说:“听懂了。”老师又问:“谁还有没有听懂的地方,请说出来,老师再详细讲解一下。”张同学站起来怯生生地讲了不懂的问题,老师认真做了解答。最后,老师说:“记住,今后要专心听讲啊。”       请对这位老师的教学行为发表评价。
教师能耐心讲解是正确的,但是,教师的评价是错误的。剖析:按照新课程理念,学习的过程应该是学生自我建构知识的过程。学生的生活经历不同,知识基础不同,对教师的讲授,有听不懂的地方完全是正常的。教师认为学生有疑问就是上课没有专心听讲,显然是武断的结论。老师看似不经意的一句“今后要专心听讲”,实际上是向全班学生传递了一个错误信息,那就是学生有不懂的地方肯定是上课没有专心听讲,哪个学生愿意戴上“不专心听讲”的帽子呢?学生有没有听懂的地方,本身就很难为情,是鼓足了勇气才向教师请教的。老师的这句话,极有可能扼杀学生大胆提出疑问的勇气和自信,很可能导致学生再也不敢承认有“不懂”的地方了,这对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
8、某班主任将一位调皮学生送到学校政教处,结果他的双手被手铐拷在了办公室窗户的铁棂上。
请对学校政教处的做法阐述您的见解。
政教处是学校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职能部门,按照正常的情况,应该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说服教育,并积极与班主任取得协调,这是它的职责,也是职业“底线”。不想,他们却用对待罪犯的方式对待学生,明目张胆地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这是典型的以权冲“线”。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把职责当成了权力,膨化了“管”的手段,恃强凌弱,再加上歧视后进生的情绪化因素,便一时性起,无所顾忌,致使校规、校纪在他那里完全丧失了约束力。
9、天堂与地狱的差别P(130)
一个基督徒问牧师天堂与地狱之间有什么差别,牧师把基督徒带到地狱,看到地狱里有一口巨大的盛满丰富食物的铁锅,地狱里的每个人都拿着一个长长的勺子去舀食物吃,但是勺子把太长,他们无法把食物送进自己嘴里,结果只能空着肚子饱受饥饿的煎熬,望锅兴叹。牧师又把基督徒带到地天堂,看到天堂里仍然是一口巨大的盛满食物的大锅,人们手上也拿着一个长长的勺子,但天堂的人们却没有饿着肚子,而是在享受着丰美的食物,其乐融融。为什么天堂的人这样快乐?原来天堂里的人用长勺彼此喂对方去吃!这就是天堂与地狱之间的差别。
(1)这故事告诉我们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哲理?   (2)请您谈谈对这个故事的理解。
参考:(1)这故事告诉我们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哲理?
答:这故事告诉我们的社会哲理是:双赢思维——人与人之间合作的首要原则。双赢思维是一种基于互敬,需求互惠的思考框架和心意。目的是为了获得更丰盛的机会、财富和资源,而非你死我活的敌对式竞争。
(2)请您谈谈对这个故事的理解。
答:助人者自助!地狱中人们不懂得这个道理,生活在地狱中;天堂中的人们深谙此道,生活在了天堂之中。天堂中人们懂得开启双赢思维,双赢即非损人利己,亦非损己利人。我们的工作伙伴及家庭成员都要从互相依赖的角度来思考(是“我们”而非“我”)。双赢思维鼓励我们共同解决问题,并协助个人找到互惠的解决办法,是信息、力量、认可和报酬的分享。社会的发展使人们之间的交往变得更加频繁而深入,合作、互利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显示重要作用。孤家寡人是不可能成功的,因而,一个要想在事业中成功,一定要广结善缘,乐于助人,在帮助别人获得成功的同时,自己也获得成功——达到“双赢”的功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就是告诉我们教师,任何一所学校,全体教师必须本着双赢的思维,齐心协力,才能完成学校教书肓人的重任。
新时期《师德与教师职业》考题答案(辨析题部分)
二、辨析题(答题要求:需要先辨析题目的观点是对还是错,然后再说明理由)
1、师德规范体系是由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三部分组成的。
此句话是对的。 教师师德规范的研究应该包括两大体系,其一是应研究教师与学生
群体应该具有的规范,其二是应研究教师与教师群体的规范,帮助教师很好的认识两个不同的群体利益,所以师德规范应该包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教师从广义上讲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三方面也是对每个劳动者的要求,符合教师的本质属性。
2、  师道德评价的依据就是看教师的道德行为的动机。
此句话是偏面的。诚然,良好的道德动机果然重要,但是对于教师道德评价的依据
就要看教师有否履行教书育人的崇高职责,有否尽到对社会、对他人应尽的道德义务,能否自觉地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这是衡量教师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志。师德就是榜样,而实践师德是第一要务,师德的本质要求是贯彻到日常的教育教学的实践之中,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才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最好体现。
3、  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此句话是对的。首先要声明的是惩罚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虐待、歧视,让你觉得难堪,打击你的自信心。惩罚是个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弄不好会伤害人。越要惩罚,越要尊重。我们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教育本就是十八般武艺,表扬批评奖励惩罚,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教育的秘诀是真爱。专制不是爱,把人家不需要的爱强加给别人,是专制;溺爱不是爱,溺爱对人是不尊重,明明你行我觉得你不行。在信任了解的基础上,给孩子充分的成长空间,其实孩子就是在磕磕碰碰中长大的。要相信,孩子的能力,永远超出大人的想像。
4、“作为一名教师就应无私奉献,爱岗敬业,如对节假日补课不主动积极,那是师德低下的表现。”
本句是错的。教师确实应该无私奉献,爱岗敬业,但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教师不仅应该拒绝而且应该有效的制止。这才是师德所要求的,才是法律所提倡的。
5、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先进的教学机器,机器将要代替教师,学校要逐渐消亡。这种看法是否不正确?阐述您的理由。
此句话是错的。科技的创新带来很多现代化的教学仪器,但机器始终代替不了人,无法恒等。教学的过程是情感的交流、沟通,机器根本无法替代。越来越多研究表明,人还是启蒙阶段的主要力量,孩子的模仿对象不能是机器而是人的教学仪器。
6、教师是“打火机”而不是“火柴”。
此句话对的。非常形象的比喻,火柴始终有燃烧殆尽的时候,而现代教学对教师的要求的不断的补充知识来应对新的挑战和新的课题,就象是打火机,可以不断的“充电”来维持光和亮,无穷无尽的散发光与热。
7、谁要是自己还没有发展培养自己的情感,他就不能发展和培养好别人的情感。
观点正确。理由P148(一)。
8、大家都知道,我们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     说法错误。理由P72(质量、待岗、奉献)教师就应无私奉献,爱岗敬业,如对节假日补课不主动积极,那是师德低下的表现。”
观点错误。理由P72(质量、待岗、奉献)
参考:学校质量不应该是牺牲教师的休息时间为代价去获得的。“奉献”,教师完全可以说“不”——知法、守法、用法,更应是广大教师所应有良好品质。可惜的是,面对侵占教师休息权的违法行为,面对这份尚能使家庭处于温饱线的职业,不少教师都怀着“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的心理,选择了明哲保身,默默忍受,或者都想着别人出头,自己受惠。殊不知真正的权利从来都是自己争来的,恩赐的东西从来是需要跪着接受的。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敢腹诽,只有期待,结果会如何,是不难预测的。更确切地说,这已经不需要预测,很大程度上,它已经是某种事实了。
10、中华民族是“礼仪之邦”,学生家长给教师送礼完全是正常的人之常情。
观点错误。P134(远离庸俗)。
11、教师职业良心同教师权利相联系,并从教师的教育教学劳动中表现出来。
观点正确。《新世纪教师道德教育论》P116(倒数第10行起)
12、师德行为的选择仅仅受外部条件的制约。    观点错误。
13、成功的事业,需要积极的心态。        观点正确。P75
14、校长说:“大家都知道,我们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      同8
15、宗教教育是迷信活动,不能起到道德教育作用。    观点错误。
新时期《师德与教师职业》考题答案(简答题部分)
一、简答题
1、简述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功能。
答:从伦理学上看,教师特有的道德品质和行为的总和即构成了教师的人格。教师的人格在学校生活工作具有重要的教育功能。1、教师的人格、品性、德操对学生人格的形成起着奠基作用。2、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学业的发展起着催化和激励作用。3、教师文明的言谈举止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形成起着修正作用。4、教师良好的心理品质对学生心理品质的形成起着完善作用。
2、列举中小学教师必须养成的职业道德习惯。
答:1、热情主动——教师走向成功必备的第一心态。2、端庄大方——教师形象塑料造的基本要求。3、规范得体——教师礼仪修养的基本要求。4、宽容公正——教师对待学生的核心原则。5、沟通合作——教师与家长真诚交流的基本原则。6、双赢思维——教师之间协作的首要原则。7、关注细节——教师课堂教学必须养成的重要习惯。8、不断更新——教师走向终身发展的基本原则。
3、教师形象的塑造应从哪些方面入手?
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1、仪表。主要包括衣着、发式、修饰、打扮等,是教师展现在学生面前的外部形态。2、举止。主要包括坐、立、行的姿势,以及表情、动作、行为习惯等。3、语言。这是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使用的最主要的手段。4、礼仪。主要是指教师在与人交往时所表现出来的文明礼貌行为的总和。
4、在教育教学的细节中如何做到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
答:1、做到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的平等。2、要对所有学生的接受。3、尊重学生的个别差异:A对因材讫教有正确恰当的理解;B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C在教育教学中,尽量缩小由社会不公正给学生带来的差异;D辩正地看待学生的优缺点,不绝对化;E不同的学生犯了同样的错误,要考虑不同的动机与原因进行处理。
5、教师在与家长交往中如何保持正确的合作态度?
答:1、谦虚和蔼。教师与家长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教师与家长交往时,应该谦虚和蔼,讲究礼貌,营造和谐气氛,这样才会缩短双方的距离,家长才会敞开心扉。不要居高临下,成气凌人。2、尊重理解。不论家长的年龄大小、地位高低、文化高低,都要尊重理解他们作为孩子生命中最重要的人的地位。决不能摆出教训人的架势。3、一视同仁。对社会经济地位比较低、家庭困难、有残疾的家长要富有同情心;对社会政治、经济地位比较高的家长不要阿谀奉承,更不能提出无礼要求。
6、在教育教学的细节中如何在宽容问题上正确对待自己。
答:1、学生对教师的要求不能愉快接受时,不强迫学生立刻接受。2、多用商量的口吻,而不是用命令的口吻与学生交流。3、不为了维护教师的“威信”而压制学生的意见。4、积极采纳学生的合理建议,并能改变教师已作出的决定。5、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掌握自己的心境,约束自己的行为。6、善于在实际行动中抑制消极情绪和冲动行为,自觉地控制、调节自己的行为。
7、在日常生活中,增进人与人之间情感的细节有哪些?(写六条即可)
答:1、理解别人。2、注意小节。3、信守诺言。4、阐明期望。5、诚恳正直。6、勇于道歉。
8、简述教师形象塑造的几个维度。
答:“从细节处塑造教师良好的形象”中“教师必须仪表端庄、整洁”具体要求有:1、仪表包括(1)头发(2)指甲等6点;   2、服饰包括(1)外套(2)衬衫等6点;    3、举止(1)眼语(2)脸语等5点     4、语言包括(1)激情(2)风趣等4点)
9、简述教师道德教育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和完善的重要作用。
答:《教师道德教育论》P206第二点下面的第1、2、3小点阐述。
10、简述教师道德教育的主要内容和体系。
答:1、对待教育事业的的道德。2、对待学生的道德。3、对待其他教师和教师群体的道德。4、对待学生家长或其他社会人员的道德。
11、什么是教师职业作风?人民教师应该树立哪些优良职业作风?
答:所谓教师职业作风,就是教师在自身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贯态度和行为。
    应树立如下职业作风:(1)实事求是,坚持真理。(2)工作积极,认真负责。(3)忠诚坦白,平等待人。(4)发扬民主,团结互助。
12、优秀教师的人格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表现出热情。2、了解并跟上你专业领域的变化。3、搞好组织工作。4、积极地说授。5、展现一种好的态度。6、建立一种有效的班级管理模式。7、制定好教学步骤。8、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9、明确传达信息的能力。10、有效的提问能力。
13、简述教师自我更新的主要内容。
答:(1)作为个体的教师,要更好地服务社会,最不可或缺的就是磨练自己,即从身体、精神、心智及社会情感等方面进行不断地修炼,以增进个人产能,累积修养的本钱。(2分)
(2)教师应注意身体方面适当运动和营养,保持健康;精神上时时荡涤心灵尘埃,心智上不停止自我教育,社会情感上历练待人处事之道。(4分)
14、什么是教师德性?它有哪些表现?
答: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它既是教师人格特质化的品德,也是教师教育实践性凝聚而成的品质。教师德性的具体表现为:第一,教师德性是一种能使教师个人担负起其教育角色的品质,即实现教师之特殊性目的的品质,是教师能充分实现其教育潜能的品质。  第二,教师德性还表现为,教师的道德意志在履行教育教学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道德力量。  第三,教师德性还表现为,在教师对为师之道体验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内在的、运用自如的教育行为准则。
15、简述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构成
答:1、教师职业理想。2、教师职业责任。3、教师职业态度。4、教师职业纪律。5、教师职业技能。6、教师职业良心。7、教师职业作风。8、教师职业荣誉。
16、教师与家长的合作存在哪些误区?
答:存在着如下误区:1、利用家长。希望通过家长为自己谋私利,也有一些学校领导也利用家长关系为学校谋取一定的利益。2、排斥家长。对家长采取冷漠或排斥的态度。3、教师一言堂。开家长会时,很少让家长说话,或者家长缺乏发表自己意见的机会。
4、向家长推卸责任。当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时,常会把责任推给家长等。
17、教师理解学生表现在哪些方面?(写六条即可)
答:1、站在学生的立场,理解学生的心态。2、让全班学同生共同讨论决定班级的活动。3、选班干部时,让学生充分发表意见,公开唱票。4、尊重学生的意愿,而不是以教师的主观想法为中心。5、在课堂上,允许学生提出不同的见解。6、鼓励学生大胆发表不同意见给学生机会,给教师替意见。8、重视来自学生的反馈信息,多与学生沟通。
18、什么是教学姿态?它有哪些要求?
答:1、教态就是教学态度,就是教师在教学中的表情、手势和身态。2、它的一般要求是:A站态要有安全感和力度,这样有利于学生提高情绪,振作精神,隋着教学内容的变化,要求教师适当变化站姿。B要用优美的手势正确地表达感情,不能指手划脚,盛气凌人。3、面部表情要丰富,但不做作,要善于运用喜、怒、哀、乐、爱、恨、怨、叹等表情。4、要用普通话教学,力求发音正确,语调流畅,抑扬顿挫。
19、优秀教师有哪些主要特征?
答:
20、办公室里不受欢迎的行为有哪些?(写六条即可)
答:1、拒绝帮助同事。2、在办公室比家里还懒。3、热衷于探听家事。4、只“进”不“出”。5、超越“控诉”。6、有好事儿不通报。7、进出不互相告知。8、常和一人“咬耳朵”。
21、简述教师职业专业化的现实意义。
答:《新世纪教师道德教育论》P105-107第5条。
22、简述教师职业道德的内涵
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1、从教师职业特点看,教师职业是一个与人打交道的职业,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师之间、教师与学校领导之间,都是人与人的关系,就必须有道德。2、同其它职业行为规范一样,教师的行为规范也可分为技术规范和道德规范两种。3、从教师的行为方式看,教师行为活动的职业意义与道德意义是交织在一起的,或埏说,教师的“做事”与“做人”,教书与育人是联系在一起的。
23、教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从伦理学上看,教师特有的道德品质和行为的总和即构成了教师的人格。教师的人格在学校生活工作具有重要的教育功能。1、教师的人格、品性、德操对学生人格的形成起着奠基作用。2、教师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学生思想品德的形成和学业的发展起着催化和激励作用。3、教师文明的言谈举止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形成起着修正作用。4、教师良好的心理品质对学生心理品质的形成起着完善作用。
24. 教师与同事相处要注意哪些细节?
答:1、自我欣赏要有限度。2、孤独的人,不能满足于只管好自己的“三分三”。3、真实地对待别人。4、让体态和眼神说出你的秘密。5、要有包容和宽容的心态。
25、教师与学生人格平等体现在哪里?
答:1、不要用高高在上的眼光看待学生。2、和小学生交谈,交谈时要蹲下来保持平等。3、要求学生做到的,教师自己首先要做到,不凌驾于学生之上。4、不以个人的权威或职业地位掩饰自己,不带假面具。5、理解教学相长的含义,具有向学生学习的意识和行为表现。
26、教师以情感人,乐于帮助学生的细节要求有哪些?
答:1、在课堂教学中语言生动,有幽默感。2、在讲课的教程中,真诚流露自己的情感,用自己的感情去感染学生。3、会多介绍一些课本中没有的事情或问题,帮助学生认识社会和自我。4、及时发现学生出现的问题,各级想办法帮助解决。5、学生有疑惑时,主动讯问,热情解答。
27、教师课堂教学的目光分配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注意目光分配的能力是指教师在同一时间内把自己注意指向不同对象的能力。教育教学活动是一项复杂的劳动,它常常需要需要翁注意力指向不同的客体,如一边讲课,一边板书,一边观察学生的情况;一边听学生回答问题,一边观察学生的态度表情;一边注意自己讲课的内容,一边观察学生的反映,一边调节自己的语言、举止和表情等。善于分配注意力是从事复杂活动的前提,也是对教师的一种要求。
28、看名片的要点有哪些?
答:接受他人的名片时,要恭敬。当对方说:“请多指教时”,可礼貌地应答一句:“不敢当”或“随时请教”。接过名片,一定要看一遍,绝对不可不看一眼就收藏起来,这样会使人感到你欠诚意。看不清的地方应及时请教。看过名片之后,应将名片放好,不要随意乱置,以免使人感到不快。
29、列举富有积极心态的细节行为表现(写出六条即可)。
答:1、昂首走路。2、比别人早到单位。3、卷起起袖子工作,可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4、签名的字体大一些,可以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5、坐姿要不失身份。6、坦然的目光会增加你的信心。7、积极主动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会说:这是我的错!
新时期《师德与教师职业》考题答案(论述题部分)
三、论述题(答题要求: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进行论述)
1、《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请用师德教育的“双赢”协作原则,谈谈你对这段话的认识。
“双赢思维”是一种基于互敬,需求互惠的思考框架和心意。“双赢”即利人利己,非损人利己或损己利人,有了“双赢思维”,可以有助于我们共同解决问题,在现代社会激烈的竞争中如何树立“双赢思维”十分重要,它是一个人能否“与人合作,友好相处”的重要标志之一。如在学校教学工作中,。。。。。。(展开论述):   那应该怎样处理好教师与教师、领导和教师,教师与教辅人员等之间的关系呢?
(1)       教师与教师之间:彼此尊重,互相帮助,不抢夺时间,不搞“文人相轻”
的不道德行为;
(2)       领导与教师之间:学校领导应该尊重、信任、关心教师,公正、客观地评价教
师所付出的劳动,同时要严以律己,各方面做教师的表率,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而教师则应该服从、接受、支持领导的工作,发现领导工作中的缺点和失误,要善意地予以指正,积极帮助其克服与改进,不讽刺挖苦,以学校利益为重,共同关心学校的发展;
⑶  作为教辅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育第一线服务的思想,不怕苦不怕脏,尽力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作为第一线教师要体谅、理解教辅人员的工作,不摆架子,不以命令者自居,做到团结协作,同心同德,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可具体举例1-2个加以说明)
2、学校教学过程中有哪些道德规范?为什么说“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最基本的职责?
(1)依法执教,以德育人。(2)爱岗敬业,尽心竭力。 (3)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4)严谨治学,精业勤业。(5)团结协作,携手共进。(6)尊重家长,共同育人。(7)廉洁从教,以身作则。(8)为人师表,明德惟馨。
      为人师表是教师处理职业劳动和自身人格塑造之间关系的准则,是教育事业对教师人格提出的特殊要求。教师的劳动是一种以灵魂老塑造灵魂,以人格来培养人格的劳动,教育过程始终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互动过程。为人师表要求教师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影响学生,以自身的表率精神去实现教书育人,培养“四有”新人的神圣使命,真正做到明德惟馨。(可举例说明)  
3、联系生活实际,谈谈作为教师个人,如何缓解工作带来的心理压力?
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校、社会对于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使必然使教师具有了较以往更大的精神压力,如何释放压力,提高教育教学的进取性和积极性,十分关键。因此,从学校、社会的层面上来说(一句话带过),要关注教师的身心健康,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给教师们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大环境,而关键的是教师自身要学会合理的调节和转移不良情绪。如:
   ⑴、 养豁达的人生观、高尚的价值观
①  面对利益:不斤斤计较,不贪得无厌,不追逐名利,不过高过份地要求自己;
②  读书明理:通过阅读,提升思想境界,淡泊名利,自得其乐;
③  乐于助人:从帮助他人之中获取精神上的快乐,做精神上的富翁;
④  坦然生活:驱除幻想,一切从实际出发,知足常乐。
⑵、 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①  处理好与同事、上下级、学生及其家长、朋友、之间的关系;
②  处理好与家庭成员、亲戚之间的关系;
因此,通过与上述人员之间的沟通、互动,可以缓解教师内在的心理压力,使
教师获得安全感、满足感、舒适感,情绪处于稳定,有利于促进自身教育教学工作的成功开展。
在各类人际交往的过程中应遵循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原则,注意避免固执己见或斤斤计较,从而建立起良好的人际交往圈,使自己生活在一个良好的精神环境中。
4、联系实际,谈谈如何处理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三个层次的关系。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三个基本层次是:理想层次、原则层次、规范层次。
理想层次,着眼于从较高层次的理想状态对教师职业道德定位,他代表教师职业道德的发展方向,是社会对教师职业伦理行为的高要求。
原则层次,着眼于从理想主义与现实主义相结合的角度对教师职业道德的定位,它既表达了现实社会特别是教育工作对教师职业伦理行为的基本要求,同时又考虑到我国教师现有的师师德水平以及如何促进教师职业道德向更高层次迈进。
规则层次 体现了对教师职业伦理行为的地线要求,使每个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职业伦理要求。这些要求一般直指教师的外显行为特征,有很强的观察性和可操作性。教师职业道德规则通常采用否定式语言格式,以明确在教育工作中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采用和呈现的。
由此可见,规则层次向教师提出了作为一名教师的道德底线,如果“你”做了“不该做”的任何一条或者几条,那么“你”就不是一名合格的教师,而原则层次是对一名合格教师的较高要求,是一名合格教师向优秀教师努力的方向和过渡阶段,这一点从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道德”、“对待学生的道德”等要求中都可以得到佐证和启发,而理想层次则是一名优秀教师所应该具有的品质和行为,是每一位教师应该追求的理想境界。作为一名教师,应该在教育教学生涯中自觉锤炼,不断进取,使自己的师德师风能符合新课改的要求,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从而成为一名受学生、家长和社会满意的优秀教师。
5、教师的观察力、注意力和记忆力的特征有哪些?请联系实际分析它们在教学中的功能与作用。
关注细节、关注过程需要我们教师具备良好个性品质和心理素质,如观察力、注意力、及记忆力等。首先教师要具备精细的观察力。只有通过细心的观察才能准确了解:
(1)       学生心理的内在原因,准确判断其行为的真实动机;
(2)       学生听讲的效率如何
(3)       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如何
(4)       学生内心世界的变化,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和引导。
其次,教师要具备准确而敏捷的记忆力。这样有利于:
⑴  不断积累专业知识,丰富自己的头脑,与时俱进。
⑵  及时迅速地集注学生的姓名、个性特点及要求等,以便及时沟通,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⑶  提高备课的效率,使教师熟记有关教学内容,连贯流畅地进行教学。
    此外,教师良好的注意力品质表现在注意的范围、注意的稳定性、注意分配、注意的转移等方面。注意分配的能力是指教师在同一时间内把自己的注意力指向不同对象的能力。(可举一例说明)
    总之,教师具备了良好的注意力、观察力和记忆力,就能关注课堂教学的每一个细节,在细节中展示自己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6、结合教育教学工作实际,试述教师对待学生的道德教育的要求和目标。
全面促进学生的发展是教师的基本任务。因此,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师职业道德要面临的最重要的关系。1、  理想层面:教师应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2、  原则层面:教师应平等、公正、民主地对待学生。
3、  规则层面:教师不准以任何借口歧视、侮辱、使用威胁性语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p.10具体的“不准内容”)。
教师的工作是“良心活”,许多默默无闻的工作在客观层面上难以体现,因此它不是许多“不准”所能衡量的一个客观标准,只有教师真正热爱学生,热爱教育教学工作,他/她的工作才会真正从规则层面自觉地向原则层面和理想层面前进,才能使学生感受到真正的师德师爱,也惟其如此,才能使我们教师的工作得到全社会的肯定与认可。如。。。(联系具体教育教学案例,加以阐述)。
7、试述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要求。
答: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目标要分为一般要求和目标与较高要求与目标。
(一)   一般要求:
  1、对待教育事业的道德要求: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2、对待学生的道德要求:平等、公正、民主地对待学生。
  3、对待其他教师的道德要求:相互信任和尊重,协同工作共同发展。
  4、对待学生家长的道德要求:主动沟通,平等相待。
(二)较高要求:
   1、对待教育事业的道德要求:忠诚并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对待学生的道德要求:热爱学生,诲人不倦。
      3、对待其他教师的道德要求:坚持教师集体和其他教师的利益和需要高于个人的利益和需要。
   4、对待学生家长的道德要求:真诚相待,平等参与。
8、21世纪需要什么样的教师?
答:21世纪是知识爆炸的年代,是信息技术与知识经济突飞猛进的时代,作为一名教师他应该是:
1、终身学习的楷模:(1)专业化水平的不断更新与充实;(2)非专业知识的拓展与学习;
(3)通过各种途径和时间进行学习,把学习与吸收作为一种乐趣。
2、学习技巧的传授者和学习障碍的诊断者:
(1)给学生以知识,以“鱼”,但更多的是给学生以解决问题的方法,授之以“渔”;(2)学会观察、监控学生学习过程的“导航师”,发现问题和故障,能够及时有效地帮助解决。
  3、令人信任的心理医生:能够成为学生学习生活中的良师益友,及时与学生沟通并排除其心理障碍,磨练其受挫心理,使其身心健康地投入学习,。
  4、课程设计的专家:因人而异地开展教学,主动积极地参与课程设计和调控,本着对学生有利的原则开展分层教学,使各类学生都能够共同进步,不断提高。
  5、现代教育技术的行家,信息资源的提供者:(1)教师要成为使用信息技术的行家,服务于教育教学,提高教学效率;(2)要辅导学生利用网络吸收知识,交流信息。
  6、团体工作和团队沟通的专家:(1)教师要成为合作共赢的典范,学会一与人合作,具有团队精神;
(2)要指导个性鲜明的学生学会宽容、发现别人的长处,学会合作,共同取长补短。
  7、独立研究、独立学习的指导者:教师要率先垂范,成为学生学会独立思考、独立学习的榜样,使学生在离开学校以后的漫长岁月里能够可持续发展。
  8、客观公正的评价者:教师要以公平公正的心态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水平和行为举止,成为学生心目中履行公正的楷模,切勿厚此薄彼。
  9、熟练的社会工作者:教师除了能给予学生丰富的知识,同时应该让学生有“融入社会”的机会,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能机会让学生走向社会,而作为教师本身也应该成为有社会工作能力的一个“社会人”,教会学生社会工作的特点与要求,为其将来走向社会打下一定的思想基础。
  10、预知未来社会需要的学者:教师应具有能够预测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灌输符合未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种知识、技能、能力、素养、价值观等方面的内容,为学生今后的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
9、联系社会现实,谈谈国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共性有哪些?       p23(七)
10、结合社会实际,谈谈新世纪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师德观。          P7(师德构想)
11、谈谈我国古代传统的师德内涵中有哪些优势和不足?
《新世纪教师道德教育论》P48—57(优势与缺失)
12、阐述国外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存在的共性及其值得我们借鉴的启示。P23—2
4(七、八)
13、谈谈你对教师权利与义务之间辩证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参考: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
     所谓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教师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教师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教师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和认识。
(1)从法律关系上讲,权利和义务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教师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教师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教师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教师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教师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教师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教师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教师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教师的要求来说,任何教师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职业权利和义务,表现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的性质, 即统一性。从权利角度看, 是职业特点决定的权利, 不得受到随意干涉, 不得被随意剥夺, 相应的, 社会负有服从或保证其权利实现的义务, 否则可能构成侵权。从义务角度看, 是教师职业决定的职责, 教师不得随意放弃履行, 也不得随意让他人代为履行, 否则, 可能造成失职或玩忽职守。这种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以教师个人从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为基础的, 体现了教师工作的社会重要性。
14、谈谈教师如何从自身方面做好自我心理健康保护。        P51-p55(二)
15、阅读下面材料,然后回答下列的问题。(P42起)
去年,国家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题组对辽宁省内168所城乡中小学的2292名教师进行了检测,结果表明约有五成的教师存在心理障碍。据课题组负责人王加绵教授介绍,目前我国正常人群心理障碍的比率在20%左右,相比之下这次辽宁受调查的中小学教师心理障碍发生率高达50%,令人堪忧。对于心理存在障碍的原因,近五成受检测的教师认为是由于“工作太累”,其中37%教师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校长们则反映,如今上级的检查太多太滥。
北京市对500余名中小学教师的调查更显示,近60%的教师觉得在工作中烦恼多于欢乐,70%的教师有时忍不住要生气发火。教师中较普遍地存在着烦躁、忧郁等不良情绪。
(1)这些材料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信息?
(2)我们又该如何应对?
第一个问题:  P48 教师职业压力的来源:  学校因素  社会因素 个体因素
参考(教师本是“传道、授业、解惑”的,但是现在自身心理素质却成了问题,而且越来越不容忽视。教师的心理素质问题主要压力来自社会的沉重期望
     心理问题向来就被视为一个神秘的领域,而教师由于其所从事职业的特殊性,其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在某种意义上显得更为复杂。
     教育体制改革挑战教师的心理承受力。研究表明,压力是影响心理健康的主要因素。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体制正进行着全面改革,诸如职称评定、教师聘任、末位淘汰、按绩取酬等等,每位教师都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有的能适应形势需要,将压力转化为动力,但也应该承认,一些心理比较脆弱的教师则往往因压力过度而导致心理危机。
     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心理常常超负荷。教师扮演的是为人师表的角色,这种职业的神圣感在客观上迫使教师不得不掩盖自己的喜怒哀乐,同时,社会对教师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面对家长的望子成龙和学校的以升学率论英雄,以及社会的沉重期望,不少教师往往“载不动许多愁”,如不及时加以有效的疏导,长此以往,势必会使心理不堪重负。
     过重的工作压力导致教师心理空间被严重挤压扭曲。“近来不知何故我开始变得脆弱、多虑,老是担心教不好课程,担心教学质量上不去……总之,考不完的试,做不完的活,操不完的心,压得我透不过气来,整日心绪不宁!”一位教师的这番话反映出当前在教学任务繁重、升学压力过大、工作超负荷的现实情况下,许多中小学教师真实的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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