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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考试《综合素质》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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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9 17:56: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7年最新教师招聘考试内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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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职业理念
第一章 教育观
考点归纳
1.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2.掌握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
3.依据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分析和评判教育现象。
重点提示
一、素质教育
1999年,国家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
《决定》对素质教育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做出了新的规范,成为当前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依据。
1.素质教育的基本内涵
《决定》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素质教育的实质
素质教育的实质是通过教育改革,真正实现"两全"的目标,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素质教育的基点是通过学科教学提高学生素质。素质教育的核心是学生创造力的培养。
3.素质教育的目标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受教育者坚持学习科学文化与加强思想修养的统一,坚持学习书本知识与投身社会实践的统一,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坚持树立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统一。"
4.素质教育的要求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坚持面向全体学生,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相应的条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生的基本权利,尊重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使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得到发展。""实施素质教育应当贯穿于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等各级各类教育,应当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各个方面。"
5.素质教育的内容结构
《决定》指出:"必须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中。"根据《决定》的精神,素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政治思想素质教育
①政治素质教育,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对学生进行民族、阶级、政党、国家、政权、社会制度和国际关系的立场、情感和态度的教育。我国目前进行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爱国主义与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等就属于政治素质教育的范畴。
②思想素质教育,指通过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国情、国内外形势教育等,使学生形成正确的观察、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思想方法,确立正确的思想信仰、理想动机、信念追求、民族精神等。
③道德素质教育,主要是按照德育总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教育学生遵守社会行为规范,正确处理个人与群体、他人和国家的关系,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行为习惯。
④民主法制素质教育,主要是使学生了解中国的民主法制理论与内容,知法懂法,依法行事,树立较强的民主法制观念和意识。
(2)科学文化素质教育
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着重解决基础学科和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包括基础文化知识、基础科学知识,以及识字阅读能力、写作能力、思维能力、计算能力、基本实验操作能力和基本的劳动技能等,为适应自身的发展和现代社会生活、职业岗位选择以及科技发展的需要,奠定坚实的科学文化和技能的基础。
(3)审美素质教育
审美素质教育主要是使学生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形成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分辨真善美与假恶丑,善于以美的品位去完成工作,以美的心灵去面对社会和人生,以美的思想去创造生产和生活。
(4)身体素质教育
身体素质教育一方面是要运用各种适当的方式,锻炼学生的体魄,增强学生的体质,使其掌握基本的体育锻炼的方法;另一方面,还要对他们进行健康教育和普及各种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知识,保证他们健康成长。
(5)心理素质教育
心理素质教育主要指良好个性品质的发展,包括顽强的意志力,积极的情感,健康的兴趣、爱好、需要、友谊、交往、成就感、荣誉感以及面对困难、失败的承受能力等各种正常心态的发展培育和心理失衡、心理矛盾、心理疾病的自我调整与自我矫治。心理素质教育就是要使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和善于控制、把握自己的能力及调整心理冲突的能力。
二、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使学生素质全面提高和发展,最终主要落实到学科课堂教学之中。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学科课堂教学,应该努力从多方面人手,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效率。
1.把教学目的的实现,落实到每一堂课,乃至教学的每一个环节;
2.构建紧密的生活、生产实际和社会发展相联系的学科内容体系;
3.全方位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保证学生学习的有效性,提高学生学习的质量,促进学生学习的良性循环;
4.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作用;
5.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模式。
三、教育现象
教育现象是以培养人为主体内容的社会实践活动的外在表现形式。
教育现象有三个内涵:
1.教育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古今中外已经存在或正存在于现实中的存在物。它是可感知到的、可认识的。
2,教育现象是教育实践的表现物,或正从事着的教育实践。它包括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
3.构成教育现象的一个重要规定性是:以教与学为主体形式的客观存在。社会中的观察、模仿等学习形式,虽可获得零星的知识技能,但不属于教育现象的范畴。
第二章 学生观
考点归纳
1.理解"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
2.理解"以人为本"的含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做到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本。
3.运用"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在教育教学活动福建山香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因性别、民族、地域、经济状况、家庭背景和身心缺陷等歧视学生。
4.能够设计或选择丰富多样、适当的教育教学活动方式,因材施教,以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重点提示
一、人的全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也是我国教育方针的理论基石。所谓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发展,就是人的社会交往的普遍性和人对社会关系的控制程度的发展。在人与自然、社会的统一上表现为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人的自然素质、社会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发展,就是在人的各种素质综合作用的基础上人的个性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是指单个人的发展,而是指全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不仅应当是全面的,而且应当是自由的。在整个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逐渐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最根本是指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即人的智力和体力的充分、统一的发展。同时,也包括人的才能、志趣和道德品质的多方面发展。
"人的全面发展"是"全面发展教育"的目的,"全面发展教育"又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教育保障和教育内涵。
"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指人的"完整发展",即人的各种最基本或最基础的素质必须得到完整的发展,我们通常所说的"人的全面发展",是把人的基本素质分解为诸多要素,即培养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获得完整发展。
1.人的劳动活动的全面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人类在劳动中产生,人类因劳动的异化而异化,因劳动的解放而解放,因劳动的发展而发展。由此可知,人的全面发展必须建立在人的劳动活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人的劳动形式的丰富和多样其实质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多维展现或生命活动外化范围和程度的扩大、提高,它反映和揭示了人的本质的全面的提升,以及人对自身本质的全面的占有。
2.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
社会生产和社会关系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全面地拓展、张扬、提升人的一切能力,如人的体力、智力、自然力、道德力、现实能力和内在潜力等。因此,能力的发展在人的全面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其中,体力和智力的发展,是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主要内容,也是人的其他能力得以全面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
人的劳动从来就是社会的劳动,因而人是社会的存在物,人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
"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个人的全面性,就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与他人之间的普遍的交往和全面的关系。因为只有进行普遍的交往才能扩大人的视野,才能造成人与人之间普遍的交往、全面的联系。
4.人的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
人的个性,是个人的自我意识及由此形成的个人特有素质、品格、气质、性格、爱好、兴趣、特长、情感等的总和。人的个性的全面发展,就是指这一"总和"的全面发展。自由个性的充分发挥,是人的全面发展的综合体现和最高目标,也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内涵。
5.人的需要的全面发展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发展,使人的需要有可能向多方面发展。到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剥削制度被消灭,生产力高度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人的需要将呈现丰富性和多面性。
6.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一个问题的两个
方面:一方面,没有个人的全面发展,就不可能有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在人类整体的全面发展中才能实现。真正的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是人的素质的普遍提高,是全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发展,而不是部分阶级、阶层和个人的片面发展,更不是某一个体或社会集团的特殊嗜好的畸形扩张和繁衍。
二、"以人为本"的含义
所谓以人为本;洪基本含义简要说就是:它是一种对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地位的肯定,强调人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与目的地位;它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它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尺度。
三、"以人为本"的学生观
教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学生观,就要坚持:学生是有独立人格的人;学生是成长中的人;学生是社会中的人;学生是有一定文化背景的人。在"以人为本"的新形势下,在素质教育中,学生是完整的个体,教师应该对学生毫不犹豫地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教师要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新的学生观,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学生需要尊重,只有这样教师才能赢得学生的尊重和支持,师生之间才能建立和谐的师生关系,用新的学生观来指导教育工作,培养社会主义发展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四、人本主义
人文主义是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综合构建起来的涵括人的价值、尊严、情趣、意志、道德、态度、人性等的一种文化精神和生活准则,它"以实现完整人性为基础,以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目标".
五、因材施教
在教学中,教师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独立个体,他们每个人都是独一无二的,由于遗传、后天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影响,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个性,教育要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就必须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学生设置不同的教学内容,制订不同的教学计划。教师在教学中要根据不同学生的认知水平、学习能力以及自身素质,选择适合每个学生特点的学习方法来有针对性地教学,发挥学生的长处,弥补学生的不足,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树立学生学习的信心,从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章 教师观
考点归纳
1.了解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
2.具备终身学习的意识。
3.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促进自身专业发展。
4.理解教师职业的责任和价值,具有从事教育工作的热情和决心。
重点提示
一、教师专业发展
1.教师专业发展的含义
教师发展是教师人生价值实现的过程,是教师在充分认识教育意义的基础上,不断提升精神追求,增强职业道德,掌握教育规律,拓展学科知识,强化专业技能和提高教育教学水平的过程。教师专业发展是指教师自身专业精神、专业理论与专业实践知识、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养、提高与完善的专业成长和专业成熟的过程。
2.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容
(1)要使教师掌握较高的专门(所教学科)的知识和技能体系。
(2)经过较长时间的专门职业训练,掌握教育科学的知识和技能,并需经过"临床"学习。
(3)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
(4)教师需要不断增强自身的能力,即进修的意识和不断学习的能力,成为一名研究型教师。
3.教师专业发展的途径
(1)自我反思:梳理问题,明晰视野,是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自我成长的核心要素。
(2)同伴互助:专业切磋、共享经验、共同成长。
(3)利用书报、网络在资源共享中前进。
(4)专家引领:借力登高,登高而望远。教师培训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教师培训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4.教师专业发展新要求
(1)新旧比较适应变化。
(2)重在互动,注重过程。
(3)尊重个体差异。
(4)倡导方法。促进学习。
二、终身教育
"终身教育"这一术语于l965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召开的成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期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保罗?朗格朗(PaulLengnand)正式提出。
1.终身学习
终身学习是指社会每个成员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实现个体发展的需要,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持续的学习过程。即"活到老,学到老".
2.终身教育的特点
(1)终身性
这是终身教育最大的特征。它突破了正规学校的框架,把教育看成是个人一生中连续不断的学习过程,是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实现了从学前期到老年期的整个教育过程的统一。既包括正规教育,又包括非正规教育。它包括了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和各种形式。
(2)全民性
终身教育的全民性,是指接受终身教育的人包括所有的人,无论男女老幼、贫富差别、种族性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汉堡教育研究员达贝提出终身教育具有民主化的特色,反对教育知识为所谓的精英服务,使具有多种能力的一般民众能平等获得教育机会。而事实上,当今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学会生存,而要学会生存就离不开终身教育,因为生存发展是时代的主流,会生存必须会学习,这是现代社会给每个人提出的新课题。
(3)广泛性
终身教育既包括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也包括社会教育。可以这么说,它包括人的各个阶段,是一切时间、一切地点、一切场合和一切方面的教育。终身教育扩大了学习天地,为整个教育事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4)灵活性和实用性
现代终身教育具有灵活性,表现在任何需要学习的人,可以随时随地接受任何形式的教育。学习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均由个人决定。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学习。
三、教师职业
教师职业素质是指教师在其职业生活中,调节和处理与他人、社会、集体、职业工作关系所应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表现出来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1.教师职业的内涵
(1)揭示了教师职业素质的独特性,说明它是教师这一职业所特有的,是与教师这种职业密切联系的专门性道德,是教师在其现实职业生活中应遵守的和所应具有的。
(2)揭示了教师职业素质的基本内涵,说明教师职业素质不只是教师在职业生活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还包括教师从这些规范或准则中内化而成的观念意识和行为品质。
2.教师职业素质的本质
教师职业素质是职业素质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有了教师职业劳动之后,由一些教育家、思想家总结概括而成,并在他们的著作中表达出来的。教师职业素质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是调节教师与他人、教师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
3.教师职业素质的基本构成
教师职业素质主要由教师职业理想、教师职业责任、教师职业态度、教师职业纪律、教师职业技能、教师职业良心、教师职业作风和教师职业荣誉八个因素构成,这些因素从不同方面反映出教师职业素质的特定本质和规律,同时又互相配合,构成一个严谨的教师职业素质结构模式。
(1)教师职业理想
所谓职业理想,就是指人们对于未来工作类别的选择以及在工作上达到何种成就的向往和追求。职业理想是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了崇高的职业理想才能产生模范遵守职业素质的行为。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做一名优秀教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师的崇高职业理想,体现了教师职业素质的本质。要实现这个理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献身教育事业;勇于同一切危害教育事业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教师职业责任
所谓教师职业责任,就是教师必须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教师的根本职责,就是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换句话说,人民教师的职责,就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自觉履行教师职业责任,就是要求教师把职业责任变成自觉的道德义务,为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新人而无私奉献。教师必须做到以下几点:必须自觉地做到对学生负责;对学生家长负责;对教师集体负责;对社会负责。
(3)教师职业态度
教师职业态度;是指教师对自身职业劳动的看法和采取的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指教育劳动态度或教师劳动态度。
在社会主义社会,教师职业态度的基本要求,就是树立积极主动的劳动态度,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新人。
(4)教师职业纪律
教师职业纪律就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章、条例、守则等。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要有教师意识并不断强化这种意识;认真学习教师职业纪律的有关规定;在教育劳动中恪守教师职业纪律;从一点一滴做起;虚心接受批评,勇于自我批评,善于改正错误。
(5)教师职业技能
教师职业技能集中地表现为教师教书育人的本领,教师教书育人活动的效果是教师职业技能的反映。教师要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要懂教育规律;要具备一定的管理知识;勇于实践,不断创新。
(6)教师职业良心
所谓教师职业良心,就是教师在对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对社会、学校、职业履行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特殊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自我评价能力。
(7)教师职业作风
所谓教师职业作风,就是教师在自身职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一贯态度和行为。
(8)教师职业荣誉
所谓教师职业荣誉,就是教师在履行职业义务后,社会所给予的赞扬和肯定,以及教师个人所产生的尊严与自豪感。
四、新课程背景下的教师观
新课程背景下,教师要更新理念,转变角色,提高素质,为适应形势的需求,教师观也应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
(一)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教师即促进者,指教师要从过去仅作为知识传授者这一核心角色中解放出来,成为促进以培养学生学习能力为中心的,学生整个个性的和谐、健康发展的主要力量。教师即学生学习的促进者,是教师最明显、最直接、最富时代性的角色特征,是教师角色特征中的核心内容。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教师是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者。教师再也不能把知识传授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上,而应成为学生学习的激发者、辅导者、各种能力和积极个性的培养者,把教学的重心放在如何促进学生"学"上,从而真正实现教是为了不教的目的。
2.教师是学生人生的引路人。教师不仅要向学生传播知识,而且要引导学生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为他们设置不同的路标,引导他们不断地向更高的目标前进。新课程要求教师从过去的"道德说教者"、"道德偶像"等传统角色中解放出来,成为学生心理健康、品德优良的促进者、催化剂,引导学生学会自我调适、自我选择。
(二)从教学与研究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以研究者的心态置身于教学情境之中,以研究者的眼光审视和分析教学理论与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对自身的行为进行反思,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探究,对积累的经验进行总结,使其形成规律性的认识。
(三)从教学与课程的关系看,新课程要求教师应该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新课程倡导民主、开放、科学的课程理念,同时确立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课程管理政策,这就要求课程必须与教学相互整合,教师必须在课程改革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教师不能只成为课程实施中的执行者,而更应成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二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章 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归纳
1.了解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
重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本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用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本款已删去)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本条已删去)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
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AR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人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束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幼儿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幼儿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幼儿,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幼儿,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幼儿。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未成年幼儿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社会保护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四十四条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对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幼儿园、托儿所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司法保护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七条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
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五十八条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人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八条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节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7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二)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本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二章预防朱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六条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求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八条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举办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
第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将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结合学校计划,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第二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禁止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中小学校周围环境的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处理中小学校周围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维护中小学校周围治安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以及各类演播场所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四章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第三十八条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贪污收容教养。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一条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这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第六章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四十四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同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由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少年法庭进行。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本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对因不满
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八条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第五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训诫,责令其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接到报告后,不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措施,严重不负责任的,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出版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制作、复制宣扬淫秽内容的未成年人出版物,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宣扬淫秽内容的出版物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色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诸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亦法
(教育部第12号令2002年6月25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
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节录)
第一部分总体战略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面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把握教育发展阶段性特征,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面向社会需求,优化结构布局,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二)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充分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积极性,共同担负起培育下一代的责任,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完善体制和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不断扩大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人力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教育是开发人力资源的主要途径。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关心每个学生,促进每个学生主动地、生动活泼地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努力培养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教育要发展,根本靠改革。要以体制机制改革为重点,鼓励地方和学校大胆探索和试验,加快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创新人才培养体制、办学体制、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质量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加快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质量多样化人才需要与教育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人民群众期盼良好教育与资源相对短缺的矛盾、增强教育活力与体制机制约束的矛盾,为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树立科学的质量观,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社会需要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根本标准。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注重教育内涵发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出名师,育英才。建立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教育资源配置和学校工作重点集中到强化教学环节、提高教育质量上来。制定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第二章战略目标和战略主题
(三)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毛入学率达到40%;扫除青壮年文盲。新增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从l2.4年提高到l3.5年;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从9.5年提高到ll.2年,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达到20%,具有高等教育文化程度的人数比2009年翻一番。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提供更加丰富的优质教育。教育质量整体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优质教育资源总量不断扩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各类人才服务国家、服务人民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显著增强。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继续教育参与率大幅提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年参与率达到50%.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促进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学有所成、学有所用。健全充满活力的教育体制。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提高教育开放水平,全面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教育体制机制,办出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教育。
(四)战略主题。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是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时代要求,其核心是解决好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大问题,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坚持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坚定学生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念和信心,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把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构建大中小学有效衔接的德育体系,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坚持全面发展。全面加强和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坚持文化知识学习与思想品德修养的统一、理论学习与社会实践的统一、全面发展与个性发展的统一。加强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提高体育教学质量,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加强美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重视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促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融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部分发展任务
第四章义务教育
(八)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和普及性,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注重品行培养,激发学习兴趣,培育健康体魄,养成良好习惯。到2020年,全面提高普及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基本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城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动态监测机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就学困难、学习困难等原因而失学,努力消除辍学现象。
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建立国家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教师资格标准。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小班教学。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师,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大力推广普通话教学,使用规范汉字。
增强学生体质。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保护学生视力。
(九)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
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提供选择机会。
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
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课业负担严重损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必须共同努力,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减负落实到中小学教育全过程,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各级政府要把减负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调整教材内容,学设计课程难度。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和公告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下达升学指标。规范各种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加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丰富学生课外及校外活动。
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给学生留下了解社会、深入思考、动手实践、健身娱乐的时间。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教学效果,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和爱好。严格执行课程方案,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各种等级考试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学的教育方法,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共同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五章高中阶段教育
(十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是学生个性形成、自主发展的关键时期,对提高国民素质和培养创新人才具有特殊意义。注重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强自立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克服应试教育倾向。到2020年,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今后一个时期总体保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
(十二)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课程方案,保证学生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文理等各门课程的学习。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积极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全面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加强对学生的理想、心理、学业等多方面指导。
(十三)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促进办学体制多样化,扩大优质资源。推进培养模式多样化,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探索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鼓励普通高中办出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采取多种方式,为在校生和未升学毕业生提供职业教育。
第三部分体制改革
第十一章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十一)更新人才培养观念。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关键是更新教育观念,核心是改革人才培养体制,目的是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树立全面发展观念,努力造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为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
(三十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营造独立思考、自由探索、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要求,推进课程改革,加强教材建设,建立健全教材质量监管制度。深入研究、确定不同教育阶段学生必须掌握的核心内容,形成教学内容更新机制。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作用,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注重知行统一。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开发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各种课外及校外活动。加强中小
学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加强学生社团组织指导,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
注重因材施教。关注学生不同特点和个性差异,发展每一个学生的优势潜能。推进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学习困难学生的帮助机制。改进优异学生培养方式,在跳级、转学、转换专业以及选修更高学段课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健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方式,改进中学生升学推荐办法,创新研究生培养方法。探索高中阶段、高等学校拔尖学生培养模式。
(三十三)改革教育质量评价和人才评价制度。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做好学生成长记录,完善综合素质评价。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改进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科学化、社会化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强化人才选拔使用中对实践能力的考查,克服社会用人单纯追求学历的倾向。
第十二章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三十四)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以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克服一考定终身的弊端,推进素质教育实施和创新人才培养。按照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的原则,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加强考试管理,完善专业考试机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成立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考试改革方案,指导考试改革试点。
(三十五)完善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初中就近免试入学的具体办法。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导向作用。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
(三十六)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着重考查综合素质和能力。以高等学校人才选拔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完善国家考试科目试题库,保证国家考试的科学性、导向性和规范性。探索有的科目一年多次考试的办法,探索实行社会化考试。
逐步实施高等学校分类人学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入学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高等职业教育入学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深入推进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改革,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完善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方式和招生录取办法,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有利于优秀人才选拔的多元录取机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
(三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完善考试招生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信息公开透明,保障考生权益,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公开高等学校招生名额分配原则和办法,公开招生章程和政策、招生程序和结果,公开自主招生办法、程序和结果。加强考试招生法规建设,规范学校招生录取程序,清理并规范升学加分政策。强化考试安全责任,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坚决防范和严肃查处考试招生舞弊行为。
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三十八)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适应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明确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明确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权利和责任。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与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
(三十九)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管机制,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机构,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管理和使用人才,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扩大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模式、育人方式、资源配置、人事管理、合作办学、社区服务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加强章程建设。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扩大社会合作。探索建立高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探索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密切合作共建的模式,推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资源共享,形成协调合作的有效机制,提高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合作,形成中国特色学校评价模式。建立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四十一)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发挥企业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作用。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机制。
第十四章办学体制改革
(四十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改进非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公平竞争,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
(四十三)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
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具备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条件的民办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十四)依法管理民办教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依法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资产、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评估。
第十五章管理体制改革
(四十五)健全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以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教育事业,制定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优化学科专业、类型、层次结构和区域布局。整体部署教育改革试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开展教育改革试验,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
(四十六)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进一步加大省级政府对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分布,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困难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省域内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和资源共享,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完善以省级政府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体制,合理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审批省级政府管理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已确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点。完善省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根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教育区域协作,提高教
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支持和督促市(地)、县级政府履行职责,发展管理好当地各类教育。
(四十七)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
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的准入、资助、监管和行业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基金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
第十七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一)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有好的教师,才有好的教育。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使教师成为受人尊重的职业。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五十二)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五十三)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以农村教师为重点,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完善制度政策,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从教。积极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完善代偿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当教师。完善教师培训制度,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对教师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加大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力度。加强校长培训,重视辅导员和班主任培训。加强教师教育,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模式,增强实习实践环节,强化师德修养和教学能力训练,提高教师培养质量。
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加大职业院校教师培养培训力度。依托相关高等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完善相关人事制度,聘任(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比例。
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建设高素质的高校教师队伍。大力提高高校教师教学水平、科研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促进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形成高水平教学和科研创新团队。创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鼓励中青年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人才项目,为高校集聚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
(五十四)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研究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和完善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国家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五十五)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人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制定高等学校编制标准。加强学校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加强教师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创造有利条件,鼓励教师和校长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创新教育思想、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形成教学特色和办学风格,造就一批教育家,倡导教育家办学。大力表彰和宣传模范教师的先进事迹。国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设立荣誉称号。
第十八章保障经费投入
(五十六)加大教育投入。教育投入是支撑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投资,是教育事业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要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大幅度增加教育投入。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达到4%.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人。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
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五十七)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各地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区域内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尽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债务。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进一步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教育投入。中央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农村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解决突出问题。健全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各地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
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完善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国家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五十八)加强经费管理。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教育经费监管机构职能,在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总会计师职务,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强化重大项目建设和经费使用全过程审计,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学校。
第十九章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五十九)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对教育发展具有革命性影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充分利用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整合现有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数字化教育基础设施。加快终端设施普及,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实现多种方式接入互联网。重点加强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缩小城乡数字化差距。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升级换代。制定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促进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六十)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引进国际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建立数字图书馆和虚拟实验室。建立开放灵活的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创新网络教学模式,开展高质量高水平远程学历教育。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使农村和边远地区师生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强化信息技术应用。提高教师应用信息技术水平,更新教学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鼓励学生利用信息手段主动学习、自主学习,增强运用信息技术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加快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
(六十一)构建国家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学校基础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搭建国家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章推进依法治教
(六十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需要,修订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加强教育行政法规建设。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促进本地区教育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六十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各级政府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探索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秩序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学生、教师、校长和举办者的权益。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对教育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知法守法,遵守公共生活秩序,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六十五)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制定教育督导条例,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义务教育督导检查,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建立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严格落实问责制。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层级监督机制。加强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强化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章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六十六)组织实施重大项目。2010-2012年,围绕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目标,着眼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完善机制,组织实施一批重大项目。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均衡配置、合理布局。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集中开展危房改造、抗震加固,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改造小学和初中薄弱学校,尽快使义务教育学校师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育场地基本达标;改扩建劳务输出大省和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校寄宿设施,改善农村学生特别是留守儿童寄宿条件,基本满足需要。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加强农村中小学薄弱学科教师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补充一批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急需紧缺教
师;对义务教育教师进行全员培训,组织校长研修培训;对专科学历以下小学教师进行学历提高教育,使全国小学教师学历逐步达到专科以上水平。
推进农村学前教育。支持办好现有的乡镇和村幼儿园;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改扩建或新建乡镇和村幼儿园;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支持建设一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提升职业教育实践教学水平;完成一大批"双师型"教师培训,聘任(聘用)一大批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专兼职教师;支持一批中等职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和优质特色校建设,支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校建设;支持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学校建设,促进优质资源开放共享。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实施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加强中西部地方高校优势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实施东部高校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支持建设一批高等学校产学研基地;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试验计划和卓越工程师、医师等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继续实施"985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211工程"和启动特色重点学科项目;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和"高等学校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发展民族教育。巩固民族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支持边境县和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实现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重点扶持和培养一批边疆民族地区紧缺教师人才;加强对民族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加快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启动内地中职班,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改扩建、新建一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支持民族院校建设。发展特殊教育。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使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为现有特殊教育学校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对特殊教育教师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启动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学费;把普通高中学生和研究生纳入国家助学体系。
教育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小学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为农村中小学班级配备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建设有效共享、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国家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和公共服务平台;基本建成较完备的国家级和省级教育基础信息库以及教育质量、学生流动、资源配置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监测分析系统。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支持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支持在高校建设一批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引进一大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大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海外研修培训;支持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实施留学中国计划,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培养各种外语人才;支持孔子学院建设。
(六十七)组织开展改革试点。成立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部署、指导实施教育体制改革工作。根据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选择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推进素质教育改革试点。建立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效机制;力Ⅱ强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建设;开展高中办学模式多样化试验,开发特色课程;探索弹性学制等培养方式;完善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测评结果等。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切实解决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以推进政府统筹、校企合作、集团化办学为重点,探索部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机制;开展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订单式培养试点;开展工学结合、弹性学制、模块化教学等试点;推进职业教育为"三农"服务、培养新型农民的试点。终身教育体制机制建设试点。建立区域内普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之间的沟通机制;建立终身学习网络和服务平台;统筹开发社会教育资源,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建立学习成果认证体系,建立"学分银行"制度等。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探索贯穿各级各类教育的创新人才培养途径;鼓励高等学校联合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中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创新人才培养研究和试验,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试点。完善初中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探索实行高水平大学联考;探索高等职业学校自主考试或根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注册人学;探索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的具体方式;探索缩小高等学校入学机会区域差距的举措等。
现代大学制度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协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科研队伍,推进管理人员职员制;完善校务公开制度等。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公办学校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委托管理等改革试验;开展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探索独立学院管理和发展的有效方式等。地方教育投入保障机制改革试点。建立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长效机制;制定各级学校学生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和学生人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探索政府收人统筹用于支持教育的办法;建立教育投入分项分担机制;依法制定鼓励教育投入的优惠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工资福利倾斜政策等。
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探索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实现形式;合理部署区域内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制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等基本标准;推进县(市)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强教育督导制度建设,探索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机制;探索省际教育协作改革试点,建立跨地区教育协作机制等。
第二十二章加强组织领导
(六十八)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推动教育事业优先发展、科学发展作为重要职责,健全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把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支持教育改革和发展。扩大人民群众对教育事业的知情权、参与度。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教育科研人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深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规律,研究和回答教育改革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六十九)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把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党员干部、教育广大师生。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
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贯穿学校党组织活动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高等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中小学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学校工作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拔任用学校领导干部。加大学校领导干部培养培训和交流任职力度。着力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推进工作创新,增强生机活力。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求真务实之风、艰苦奋斗之风、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完善体现教育系统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坚决惩治腐
败。坚持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种不正之风。
(七十)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重视解决好师生员工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融洽、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章 教师职业行为
考点归纳
1.了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
2.理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在教育活动中运用行为规范恰当地处理与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据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重点提示
一、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要求
教育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以下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
一要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散步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
二要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树立育人为本、做人民满意教师的理念,勤奋工作,尽职尽责,静心教书,潜心育人,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奉献与获得之间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认真完成备课、教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环节的教学工作,并积极承担教科研任务。做到未备课、无教案不上课,不旷课,不随意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
三要关爱幼儿。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幼儿。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同时坚持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采取适当方式对幼儿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幼儿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对幼儿严慈相济,做幼儿的良师益友。保护幼儿安全,关心幼儿健康,维护幼儿权益与尊严。不偏袒、歧视、讽刺、挖苦、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杜绝侮辱幼儿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要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幼儿良好品行,激发幼儿创新精神,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严谨公布幼儿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幼儿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幼儿安排座位、考场。严禁对幼儿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不组织幼儿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五要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具有良好的仪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不在上课前饮酒;不在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不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上网聊天或玩游戏;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得透露各类考试内容或组织、参与幼儿考试作弊;不得在招生、评估考核、职称评审、科研教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幼儿或家长谋取私利。
六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掌握先进教育教学方法,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潜心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及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要把"修身、敬业、爱生"作为自觉行为,通过教育叙事、师德反思、业务自传、校本研修等方式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不得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
二、新《规范》的亮点
教育部正式公布印发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前在征求意见稿中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保护学生安全"被正式列入新规范的第三条关爱学生中。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亮点颇多,包括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应保护学生安全、终身学习等。
(1)"保护学生安全"首次纳入新规
此次修订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和教师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更加科学和有针对性的修订。值得一提的是,"保护学生安全"被首次写入了新规范第三条关爱学生中。写入该内容是在明确"保护学生安全"是教师应遵守的职业精神。教育部前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表示,教育部早在2004年就启动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工作,专门成立研究小组,由专家、教师及教育部官员组成。此次修订是我国自1997年以来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首次修订,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和教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在前期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
(2)"终身学习"被单独提出
在新规范中,"终身学习"被单独提出。实际上,随着社会形势发展,中小学的课本也在不断更新、变化,再也不像以前一成不变。同时,社会的进步也要求教师不断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方法。如果想做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要终身学习。
第三章 学生权利保护
考点归纳
1.了解有关学生权利保护的教育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2.依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评价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权利的保护等实际问题。
重点提示
一、学生的权利
学生权利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另一个是学生因特定的学生身份而享有的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依学生就读学校的不同和学生年龄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
奖学金、贷学金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学位证书的规定主要适用于高等学校的学生等。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教育法之外的法定权
教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隐私权。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权。再如体育、卫生行政部门赋予学生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等。
2.新颁布的法定权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行"两免、一补".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免交杂费。
二、学生的义务
学生的义务是指学生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参加教育活动中必须履行的义务。依学生就读学校的类别与其年龄,学生的具体义务各有差别。我国现代教育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的基本义务专门作了规定,包括下列四个方面内容:(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生义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还要履行下列义务:(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2)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身为学生的义务。(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具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章 教师职业道德
考点归纳
1.了解《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2.掌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尊重法律及社会接受的行为准则。
3.理解《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文件精神。
4.分析评价教育教学实践中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问题。
重点提示
一、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育学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学生的人生导师。
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
第三条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第二章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中小学每个班级应当配备一名班主任。
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第六条教师初次担任班主任应接受岗前培训,符合选聘条件后学校方可聘用。
第七条选聘班主任应当在教师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突出考查以下条件:
(一)作风正派,心理健康,为人师表;
(二)热爱学生,善于与学生、学生家长及其他任课教师沟通;
(三)爱岗敬业,具有较强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章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采取多种方式与学生沟通,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九条认真做好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维护班级良好秩序,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集体荣誉感,营造民主和谐、团结互助、健康向上的集体氛围。指导班委会和团队工作。
第十条组织、指导开展班会、团队会(日)、文体娱乐、社会实践、春(秋)游等形式多样的班级活动,注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组织做好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学生认真记载成长记录,实事求是地评定学生操行,向学校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经常与任课教师和其他教职员工沟通,主动与学生家长、学生所在社区联系,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待遇与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班主任的骨干作用,注重听取班主任意见。
第十四条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第十六条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培养与培训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订班主任培养培训规划,有组织地开展班主任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教师教育机构应承担班主任培训任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中应设立中小学班主任工作培养方向。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建立科学的班主任工作评价体系和奖惩制度。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定期予以表彰奖励。选拔学校管理干部应优先考虑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优秀班主任。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定期组织对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任、奖励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班主任职责的,应调离班主任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一)为何重新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重要背景下修订的。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要实现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根本性转变。在教育事业飞速发展的基础上,人民群众不仅要求"有学上、有书读",而且进一步要求"上好学、读好书".要实现这些目标,提高教育质量至为重要,而提高教育质量,关键在教师。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对教师队伍师德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重新修订《规范》。
(二)《规范》修订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
2.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3.坚持广泛性与先进性相结合。
4.倡导性要求与禁行性规定相结合。
5.他律与自律相结合。
(三)新《规范》的基本内容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四)新《规范》的亮点
与旧版本相比,新《规范》从原来的8条缩改为6条。在保留原来基本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一些条目,这也是其亮点所在。
1.要做"先生",还要做"学生".
2.抵制有偿家教,规范从教行为。
3."保护学生安全"不能简单理解为"以命换命".
4.要重视分数,但不能只为分数。
5.不是法律,但与法律有关联性。
四、《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解读
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共七章二十二条,把对班主任的配备与选聘、职责与任务、待遇与权力、培养与培训、考核与奖惩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在第一章《总则》里面,更是对班主任的概念作了详细的界定,也把班主任工作提到了一个显著的地位:班主任是中小学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幼儿管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是中小幼儿健康成长的引领者,班主任要努力成为中小幼儿的人生导师。班主任是中小学的重要岗位,从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学教师的重要职责。教师担任班主任期间应将班主任工作作为主业。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重要体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应为班主任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与权利。
《规定》出台以后,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解读,表示该《规定》有4个亮点:
一是明确了班主任工作量,使班主任教师有更多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规定》要求:"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明确了班主任教师应当把授课和做班主任工作都作为主业,要拿出一半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来关心每个学生的思想道德状况、身心健康状况及其他各方面的发展状况。
二是提高了班主任经济待遇,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热情来做班主任工作。自2009年起,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这次出台的《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将"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三是保证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新出台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四是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使班主任有更多的信心来做班主任工作。《规定》从班主任的职业发展、职务晋升、参与学校管理、待遇保障、表彰奖励等多个方面强调了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充分体现了对班主任工作的尊重和认可,对广大班主任教师是一个极大的鼓舞和激励。强调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对于稳定班主任队伍、促进班主任专业成长,鼓励广大班主任能长期、深入、细致地开展班主任_丁作有着积极的意义。
第二章 教师职业行为
考点归纳
1.了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要求。
2.理解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在教育活动中运用行为规范恰当地处理与学生、学生家长、同事以及教育管理者的关系。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据教师职业行为规范,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重点提示
一、教师职业行为规范要求
教育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以下方面,对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提出了规范要求:
一要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不传播、散步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不传播宗教和宣传封建迷信。
二要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有强烈的责任心,树立育人为本、做人民满意教师的理念,勤奋工作,尽职尽责,静心教书,潜心育人,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奉献与获得之间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认真完成备课、教课、作业批改、课后辅导等环节的教学工作,并积极承担教科研任务。做到未备课、无教案不上课,不旷课,不随意调课或私自找人代课。
三要关爱幼儿。坚持以幼儿发展为本的理念,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幼儿。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同时坚持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采取适当方式对幼儿进行批评教育,促进幼儿全面、主动、健康发展。对幼儿严慈相济,做幼儿的良师益友。保护幼儿安全,关心幼儿健康,维护幼儿权益与尊严。不偏袒、歧视、讽刺、挖苦、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杜绝侮辱幼儿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要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幼儿良好品行,激发幼儿创新精神,促进幼儿全面发展。严谨公布幼儿考试成绩,不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幼儿排列名次;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幼儿安排座位、考场。严禁对幼儿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不组织幼儿统一征订教辅材料。
五要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具有良好的仪表,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不在上课前饮酒;不在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不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上网聊天或玩游戏;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得透露各类考试内容或组织、参与幼儿考试作弊;不得在招生、评估考核、职称评审、科研教研等工作中弄虚作假。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幼儿或家长谋取私利。
六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掌握先进教育教学方法,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潜心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及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水平。要把"修身、敬业、爱生"作为自觉行为,通过教育叙事、师德反思、业务自传、校本研修等方式增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职业道德水平。不得以任何手段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劳动成果。
二、新《规范》的亮点
教育部正式公布印发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前在征求意见稿中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保护学生安全"被正式列入新规范的第三条关爱学生中。与旧规范相比,新规范亮点颇多,包括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应保护学生安全、终身学习等。
(1)"保护学生安全"首次纳入新规
此次修订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和教师工作的新形势作出的更加科学和有针对性的修订。值得一提的是,"保护学生安全"被首次写入了新规范第三条关爱学生中。写入该内容是在明确"保护学生安全"是教师应遵守的职业精神。教育部前新闻发言人王旭明表示,教育部早在2004年就启动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修订工作,专门成立研究小组,由专家、教师及教育部官员组成。此次修订是我国自1997年以来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首次修订,是根据近年来教育和教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在前期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
(2)"终身学习"被单独提出
在新规范中,"终身学习"被单独提出。实际上,随着社会形势发展,中小学的课本也在不断更新、变化,再也不像以前一成不变。同时,社会的进步也要求教师不断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方法。如果想做一名合格的教师必须要终身学习。
四 文化素养
第一章 科学常识
考点归纳
1. 了解中外科技发展史上的代表人物及其主要成就。
2. 了解一定的科学常识,熟悉常见的科普读物。
重点提示
一、中外科技发展史
(一)古今中国的科学技术
数 学
1.春秋时期出现九九乘法,比西方早500年。
2.《周髀算经》所记西周初年的勾股定理,标志着古代数学体系的形成。
3.东汉时期的《九章算术》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数学专著。
4.南朝宋、齐之际的祖冲之将圆周率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七位数,他的数学专著《缀术》成为唐朝及中世纪朝鲜、日本的教材。
5.近代前期的李善兰阐述了微积分的初步理论,在《垛积比类》中,说明了高阶等差数列的理论。书中的"李善兰恒等式"为当时数学界所瞩目。
6.华蘅芳的《代数术》,介绍了西方代数学、三角函数、微积分及当时欧洲刚出现的概率论。
7.近代后期的著名数学家华罗庚、苏步青分别在堆垒素数论和微分几何学的研究上作出了显著成绩。
天文学、地理
8.夏朝开始有了历法。
9.商朝时,有了世界上最早的日、月食记录。
10.春秋时留下了关于哈雷彗星的最早记录(公元前613年)。
11.战国时期的《甘石星经》是我国最早的一部天文学专著,而且能够测定一年中的季节;书中的《石氏星表》测定了120多个恒星的位置,是世界上最早的星表。
12.东汉科学家张衡发明了水运浑象仪和测地震方位的地动仪。
13.唐代僧一行主持实测了子午线的长度,编制了《大衍历》。
14.元代郭守敬制成一种测量天体位置的天文仪器--简仪,比欧洲发明同类仪器早300多年;并编制了《授时历》,是我国古代最精密的一部历法,它与实际时间只差26秒。同时,郭守敬还主持了规模空前的天文测量工作。
15.李四光从运动的观点出发,建立了独创的地质力学的理论和方法。
医 学
16.战国时期有了医学分科。
17.春秋战国时期名医扁鹊提出四诊法。
18.西汉的《黄帝内经》是中国现存较早的一部医书,奠定了中医学理论的基础。
19.东汉末年张仲景的《伤寒杂病论》,论述了"望闻问切"四诊疗法,成为中医临床学的经典,张仲景被称为"医圣".
20.东汉名医华佗发明了麻沸散和五禽戏。麻沸散是最早的麻醉药剂,五禽戏是最早的体育保健体操。
21.东汉时期的《神农本草经》是现存较早的药物学专著。
22.唐朝有了分科较细的医学校,《唐本草》是世界上第一部由国家编定和颁布的药典。熔医、儒、道、释、杂各家于一炉,建立了养生学的完整体系。
23.唐朝时,"药王"孙思邈著有《千金方》。
农 学
24.北朝时的贾思勰的《齐民要术》是我国现存的最早最完整的农书。书中介绍了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方法,还提出了因地制宜、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等宝贵思想。
25.元代的《农桑辑要》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官修农书。
26.元代王祯的《农书》重点放在生产工具的改革方面,特别重视用机械代替简单工具,用水力代替人力和畜力,对提高生产力起了很大作用。
27.明代徐光启的《农政全书》系统总结历代经验,参照西方自然科学知识,博采古今农学大成,达到传统农业科学的顶峰。徐光启被誉为"中国近代科学先驱".
28.当代水稻专家袁隆平培育成功了籼型杂交水稻。
建筑学
29.战国时期的鲁班已经会建造房屋、桥梁、改进生产工具,有许多发明创造,被后世土木匠奉为祖师。
30.隋朝工匠李春设计建造的赵州桥是现存世界上最古老的石拱桥。
31.唐朝长安城规模宏大,布局严整,建筑宏伟,是我国古代城市建筑的杰作。
32.秦长城西起临洮,东到辽东;明长城东起鸭绿江,西到嘉峪关。万里长城是世界上最伟大的工程之一。
33.明朝北京城布局严整、建筑华丽,是我国古代城市建筑的杰作。
34.近代前期詹天佑主持修建了由中国人自己设计建造的第一条铁路--京张铁路。
35.1937年茅以升设计建造的杭州钱塘江大桥,是我国近代桥梁建筑史上的一座丰碑。
36.粱思成是现代著名的建筑学家和教育家,系统地调查、整理、研究了中国古代建筑的历史和理论,曾参加人民英雄纪念碑的设计。
其 他
37.东汉时,蔡伦改进造纸术,制成能书写的纤维纸。被时人称为"蔡侯纸".
38.目前世界上现存最早的有明确时间(868年)记载的雕版印刷品是《金刚经》。
39.北宋时期,平民毕昇发明了活字印刷术。毕昇发明的活字是胶泥,此后又出现了木活字。
40.唐代,人们在炼丹制药时发明了火药。最早关于火药的记载是唐初孙思邈提出的硫黄伏火法。唐朝末年火药已用于战争。五代和宋朝时,火药广泛应用。
41.战国时,人们就利用磁石指示南北的特性发明了指南仪器--司南,此后又出现了指南车、指南鱼。北宋时发明了使用人工磁体的指南针,并应用于航海。
(二)近代世界的科学成就
1.波兰哥白尼发表《天体运行论》,提出太阳中心说,否定了基督教会宣扬的地球中心说,从根本上动摇了欧洲中世纪宗教神学的理论基础。
2.意大利伽利略于1632年发表了《关于托勒密和哥白尼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论证了哥白尼的日心说,开创了以实验事实为根据并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近代科学。因此,他被称为"近代科学之父".并开始了科学的研究方法,标志着物理学的真正开端。伽利略的杰出成就为牛顿经典力学的创立奠定了基础。
3.英国牛顿于1687年出版了《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提出了著名的万有引力定律和牛顿力学三定律。经典力学是人类第一次对自然规律进行的理论性概括和总结,形成了牛顿力学体系,实现了物理学史上的第一次伟大飞跃。而海王星的发现是证明牛顿力学定律有效性的最成功范例。
4.英国达尔文1859年发表的《物种起源》,提出了进化论,挑战了封建神学,否定了神创说,促进了人类认识的飞跃。
5.英国瓦特于1769年开始改良蒸汽机,吹响了第一次能源革命的号角。新型蒸汽机成为改造世界的动力机械。人类开始进入蒸汽时代。人们开始用煤作燃料,驱动火车、轮船和机器。
6.19世纪后期,电力作为新能源出现。美国爱迪生一生创造发明达1000多项,被人们称为"发明大王".这些发明创造促进了电力的广泛应用,人类从此进入电力时代。
7.爱因斯坦于l905年提出了狭义相对论和光速不变原理两个基本原理,相对论的提出是物理学领域最伟大的革命。这一理论被后人誉为20世纪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8.1900年,德国物理学家普朗克提出了量子假说。量子力学是研究微观世界粒子运动规律的科学。使人类对微观世界的认识有了革命性的进步;量子理论和相对论一起,构成了现代物理学的基础。
9.西门子是电动机、发电机、有轨电车和指南针式电报机的发明人,改进过海底电缆,提出平炉炼钢法,革新了炼钢工艺,是西门子公司创始人。
10.汤姆孙在1897年发现物质结构的第一种基本粒子--电子。
11.美国发明家富尔顿在1807年制成蒸汽汽船。
12.德国工程师本茨在1868年制成世界上第一辆三轮内燃机汽车。
13.意大利物理学家伏打在1800年制成伏打电堆,不久又发明伏打电池,使人们第一次获得了稳定而持续的电流。
14.德国工程师尼奥托在1876年制成第一台四冲程循环的煤气内燃机,使汽车和其后飞机的问世成为可能。
15.德国机械工程师戴姆勒在1883年制成第一台汽油机,l886年又制成世界上第一辆四轮内燃机汽车。
16.英国发明家帕森斯在1884年制成第一台多级反动式汽轮机。
17.德国工程师狄塞尔在1897年制造了第一台柴油机。
18.英国工程师贝塞麦在1856年发明转炉炼钢法。
19.美国发明家莫尔斯在1837年发明了电报机,l844年5月24日,拍发出世界上第一封电报。
20.美国发明家贝尔在1876年发明电话。
21.意大利工程师马可尼在1895年发明无线电报。l899年3月28日,他成功地实现了无线电通信。
22.瑞典化学家、工程师和实业家诺贝尔在1866年制成了安全炸药。
二、科学常识
(一)物理学常识
1.牛顿运动定律
牛顿运动定律是牛顿提出的物理学的三个运动定律的总称,被誉为是经典物理学的基础。
牛顿第一定律,又称惯性定律,指的是一切物体在不受任何外力的作用下,总保持匀速直线运动状态或静止状态,直到有外力迫使它改变这种状态为止。这个定律明确了力和运动的关系并提出了惯性的概念。
牛顿第二定律,指的是物体的加速度跟物体所受的合外力F成正比,跟物体的质量成反比,加速度的方向跟合外力的方向相同。公式:F=ma.
牛顿第三定律,指的是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在同一条直线上,大小相等,方向相反。
2.麦克斯韦方程组
麦克斯韦方程组是麦克斯韦建立的描述电场与磁场的四个方程。在麦克斯韦方程组中,电场和磁场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该方程组系统而完整地概括了电磁场的基本规律,并预言了电磁波的存在。以麦克斯韦方程组为核心的电磁理论,是经典物理学最引以为自豪的成就之一。
3.相对论
相对论是关于时空和引力的基本理论,主要由爱因斯坦创立,分为狭义相对论(特殊相对论)和广义相对沦(一般相对论)。相对论的基本假设是相对性原理,即物理定律与参照系的选择无关。狭义相对论和相对义相对论的区别是,前者讨论的是匀速直线运动的参照系(惯性参照系)之间的物理定律,后者则推广到具有加速度的参照系中(非惯性系),并在等效原理的假设下,广泛应用于引力场中。
狭义相对论最著名的推论是质能公式E=mc2,它可以用来计算核反应过程中所释放的能量,并导致了原子弹的诞生。而广义相对论所预言的引力透镜和黑洞,也相继被天文观测所证实。
4,分子运动论
分子运动论是从物质的微观结构出发来阐述热现象规律的理论。它的基本内容是:
(1)物体是由大量分子组成的,分子永不停息地做无规则运动,分子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力。大量分子无规则的运动叫做分子的热运动。
(2)实际上,构成物质的单元是多种的,或是原子(金属),或是离子(盐类),或是分子(有机物)。在热力学中,由于这些微粒做热运动时遵从相同的规律,所以统称分子。
5.热力学三定律
热力学第一定律即能量守衡与转化定律,其内容为:在任何孤立的系统中,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无论能量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从一部分物质传递给另一部分物质,系统的总能量守恒。
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内容:热能的传递具有不可逆性,即在没有外界作用的情况下,热能只会从热体传向冷体,而不可能从冷体传向热体。
热力学第三定律是系统的熵在绝对零度时为零,即不存在任何的无序。
(二)化学常识
1.原子
原子是化学变化中的最小微粒,由原子核和围绕原子核运动的电子组成。它是化学反应的基本微粒。在化学反应中不可分割。
在公元前450年,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创造了原子这个词语。
2.元素
具有相同核电荷数(即质子数)的同一类原子总称为元素。到2007年为止,总共有118种元素被发现,其中94种存在于地球上。原子序数大于82的元素(即铋Bi及之后的元素)都是不稳定的,会进行放射衰变。原子序数在83以下的某些元素,如原子序数为43和61的元素(即锝Tc和钷Pm)没有稳定的同位素,会进行衰变。
3.分子
分子是构成物质的微小单元,它是能够独立存在并保持物质原有的一切化学性质的较小微粒。分子一般由更小的微粒--原子构成。按照组成分子的原子个数可分为单原子分子、双原子分子及多原子分子;按照电性结构可分为有极分子和无极分子。
4.离子
离子是指带电荷(正、负电荷)的原子或原子团。与分子、原子一样,离子也是构成物质的基本粒子之一。带正电荷的离子称阳离子,带负电荷的离子称阴离子。
5.化合物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叫做化合物。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化合物可分为有机化合物和无机化合物,或者高分子化合物和低分子化合物,或者离子化合物和共价化合物等。
6.化学品
各种元素组成的纯净物和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还是人造的,都属于化学品。
7.化学键
化学键是分子内或晶体内相邻两个或多个原子(或离子)问强烈的相互作用力的统称。
8.分子间力
分子问力是不同分子之间的作用力,主要有氢键、范德华力、亲水作用/疏水作用等,这种作用力比化学键弱,容易打开或重新组合,但是是形成分子空间排列和架构的重要作用力,是现代化学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
9.化学反应
化学反应是一种物质转变为另一种物质的过程,涉及分子中元素的交换和化学键的转移、形成或消失。化学反应形成的改变既可令很多独立的分子结合,也可将一个较大型的分子拆开成为很多独立的小分子,甚至是同一分子内有原子移动,即使原子的数量没有改变,但仍会构成化学反应。
10.质量守恒定律
在任何与周围隔绝的体系中,不论发生何种变化或过程,其总质量始终保持不变。或者说,化学变化只能改变物质的组成,但不能创造物质,也不能消灭物质,所以该定律又称物质不灭定律。
11.能量守恒定律
能量既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凭空消失,它只能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别的形式,或者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别的物体,在转化或转移的过程中其总量不变。
12.电荷守恒定律
电荷是物质的属性,它不是凭空产生或消失的,它只能从一个物体转移到另一个物体上。这就是电荷守恒定律。也可以表述为,在一个没有净电荷出入其边界的系统,其中正负电荷电量的代数和保持不变。
(三)生物学常识
1.细胞
细胞是由膜包围着的含有细胞核(或拟核)的原生质所组成,是生物体的结构和功能的基本单位,也是生命活动的基本单位。细胞能够通过分裂而增殖,是生物体个体发育和系统发育的基础。细胞是遗传的基本单位,并具有遗传的全能性。有成形细胞核的是真核细胞,反之,无成形细胞核的是原核细胞。
2.DNA
DNA,又称脱氧核糖核酸,是染色体的主要化学成分,同时也是组成基因的材料,有时被称为"遗传微粒".
在繁殖过程中,父代将自己DNA进行半保留复制传递到子代中,从而完成性状的传播。因此,DNA被称为"遗传微粒".
3.基因
基因是指携带有遗传信息的DNA或RNA序列,也称为遗传因子,是控制性状的基本遗传单位。基因通过指导蛋A质的合成来表达自己所携带的遗传信息,从而控制生物个体的性状表现。
4.人类基因组
人类基因组共有22对常染色体和l对性染色体,性染色体又分为X染色体与Y染色体。含有约30亿个DNA碱基对。碱基对是以氢键相结合的两个含氮碱基,组成碱基对的碱基包括A、T、C、G.
5.新陈代谢
新陈代谢是生物体内全部有序化学变化的总称。它包括物质代谢和能量代谢两个方面。物质代谢是生物体与外界环境之间物质的交换和生物体内物质的转变过程;能量代谢是生物体与外界环境之间能量的交换和生物体内能量的转变过程。
在新陈代谢过程中,既有同化作用,又有异化作用。同化作用,又叫做合成代谢,是指生物体把从外界环境中获取的营养物质转变成自身的组成物质,并且储存能量的变化过程;异化作用,又叫做分解代谢,是指生物体能够把自身的一部分组成物质加以分解,释放出其中的能量,并且把分解的终产物排出体外的变化过程。
6.克隆技术
"克隆"本意是无性繁殖,它不靠性细胞而是生物的体细胞进行繁殖。它是利用生物技术由无性生殖产生与原个体有完全相同基因组的后代的过程。克隆羊"多莉"的诞生便是应用了克隆技术。
(四)地理学常识
1.太阳系
由太阳、行星及其卫星、小行星、彗星、流星体和行星际物质构成的天体系统叫太阳系。
在太阳系中,太阳是中心天体,其他天体都在太阳的引力作用下,绕太阳公转。太阳系有八大行星,分别是水星、金星、地球、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和海王星。
2.银河系
银河系是一个由群星和弥漫物质集成的庞大天体系统。银河系是我们地球和太阳所在的恒星系统,是一个拥有一、两千亿颗恒星,除仙女星系外最大的巨星系。
3.光年
光年是天文学中常用的距离单位,光在真空中一年所走的距离叫光年。一光年等于94650亿公里,或63240天文单位,或0.307秒差距。
4.厄尔尼诺现象
厄尔尼诺现象又称厄尔尼诺海流,是太平洋赤道带大范围内海洋和大气相互作用后失去平衡而产生的一种气候现象,就是沃克环流圈东移造成的。正常情况下,热带太平洋区域的季风洋流是从美洲走向亚洲,使太平洋表面保持温暖,给印尼周围带来热带降雨。但这种模式每2-7年被打乱一次,使风向和洋流发生逆转,太平洋表层的热流就转而向东走向美洲,随之便带走了热带降雨,出现所谓的"厄尔尼诺现象".
(五)现代新技术
1.生物工程产业
生物工程产业是以现代生命技术的四大组成部分(微生物、酶、细胞、基因)为基础,逐步形成以动植物工程、药物及疫苗、蛋白质工程、细胞融合、基因重组、生物芯片及生物计算机等为基本内涵的工程产业。这个产业将改造和创建若干高效益的生物物质,使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发生巨大变化。
2.生物医学产业
在疾病诊断、医疗手术、人工合成材料新成就的基础上,在21世纪人类能安全地掌握生物的或人工的脏器(心、肺、肾、脾等)、骨骼、血管、知觉(视、听、嗅、味、触)的移植和再造技术,从而使新的医疗技术达到能对人体各单位进行有效替换和重建的高水平,生物医学产业必将成为令人瞩目的高技术产业之一。
3.海洋生物技术
海洋生物技术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是传统海洋生物学发展的一门新兴研究领域。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海洋生物技术研究的内容,主要是以海洋生物为对象,综合应用基因工程、细胞操作技术和细胞培养等技术手段,进行海洋生物遗传性改造,或生产对人们有用的海洋生物产品。随着神经生物学、海洋生态学、海洋工程学、电子学,以及遥感技术和深海探测技术不断向海洋生物技术领域渗透,并与之相结合,海洋生物技术的研究范围将逐步拓宽。现在,人们正在研究的内容大体有三个方面:一是开发、生产和改造天然海洋产物,以便用作药物、食品、新材料;二是定向改良海洋动物、植物遗传特性,为海水养殖业提供具有生长快、品质高和抗病害的优良品种;三是培养具有特殊用途的"超级细菌",用来清除海洋环境的污染,或者生产具有特定生物功能的物质。
4.纳米技术
就像毫米、微米一样,纳米是一个尺度概念,是一米的十亿分之一,并没有物理内涵。当物质到纳米尺度以后,大约是在1-100纳米这个范围空间,物质的性能就会发生突变,出现特殊性能。这种既不同于原来组成的原子、分子,也不同于宏观的物质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材料,即为纳米材料。如果仅仅是尺度达到纳米,而没有特殊性能的材料,也不能叫纳米材料。
5.软件产业
在21世纪,世界范围内的信息处理和知识处理业务空前活跃,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产业的成长将加快步伐;大量遍及各个领域的数据库、信息库、知识库将普遍建成并广泛应用。基本软件、应用软件、智能软件、专家系统等软件产业,在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中将占有越来越突出的地位。
6.智能机械产业
在21世纪,传统的各种机械工具将广泛地与微电子、光电子和人工智能机械产业结合。这个产业提供的智能机器人、智能计算机、智能工具(智能汽车、船舶、火车、飞机、航天器等)、智能生产线、智能化工厂等等,不仅在体力上,同时也在脑力上部分替代人类的各种劳动,使人类的智能获得新的解放,从而人类可以开展更富创造性的工作。
7.太阳能产业
21世纪,人类将面临能源紧缺的困境。除寄希望于核能源之外,现实的选择是:发展太阳能技术,研制和生产各种太阳能跟踪、捕获、转换和存贮装置,在地面和太空中更多地搜集和利用无污染的太阳能,建立起高技术的太阳能产业。
8.空间技术
空问技术是探索、开发和利用宇宙空间的技术,又称为太空技术和航天技术。目的是利用空间飞行器作为手段来研究发生在空间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自然现象。
空间技术自20世纪50年代崛起以来,以其辉煌的成就对国际政治、军事产生了深远影响,对人类经济、文明作出的贡献举世瞩目。几十年来,空间技术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其中各类卫星大显神通。我国也成功地研制出了神五、神六、神七载人飞船,并成功地实现了太空漫步。
第二章 文学常识
考点归纳
1.了解一定的文学知识和文化常识。
2.了解中外文学史上重要的作家作品。
重点提示
一、文学常识
(一)上古神话
1.所谓神话,是上古时代的人们,对其所接触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所幻想出来的艺术意味的解释和描述的集体口头创作。
2.上古神话的生要内容有:
(1)解释自然现象的:女娲补天、女娲造人、盘古开天辟地。
(2)反映人类同自然斗争的:鲧禹治水、后羿射日、精卫填海。
(3)反映社会斗争的:黄帝战蚩尤。
3.记载上古神话的主要作品:《淮南子》、《山海经》、《庄子》等。
(二)两汉文学
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有:
1.贾谊,又称贾生、贾长沙、贾太傅。其主要作品为《新书》。另有《吊屈原赋》等赋,开"史论"之先河,其赋上承楚辞下启汉赋,影响很大。
2.刘安,封淮南王。其主要作品为《淮南子》,又名《淮南鸿烈》。"女娲补天"、"后羿射日"、"嫦娥奔月"等故事均出于此。
3.司马迁,字子长,别称太史公,简称史迁。其主要作品为《史记》,又名《太史公书》,全书130篇,包括12本纪、30世家、70列传、10表、8书。
4.乐府民歌和赋乐。乐府原为汉代音乐机关,后指所搜集的诗。《孔雀东南飞》是汉乐府叙事发展的高峰。
(三)魏晋南北朝文学
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有:
1."三曹,即曹氏父子曹操、曹丕、曹植。曹操著有《观沧海》、《蒿里行》,曹丕著有《典论》及诗歌《燕歌行》等,曹植有《名都篇》、《白马篇》、《洛神赋》等传世。
2."建安七子":孔融、陈琳、王粲、徐于、阮璃、应场、刘桢。"竹林七贤":阮籍、嵇康、山涛、刘伶、王戎、向秀、阮咸。
3.诸葛亮,字孔明,号卧龙,封武乡侯。著有《诸葛亮集》,《出师表》即出于此。
4.干宝,字令升。主要作品为《搜神记》,《干将莫邪》、《东海孝妇》都出于此。《搜神记》是我国最早的短篇小说集之一,多为志怪故事。
5.陶渊明,名潜,字元亮,号五柳先生,谥号靖节先生,我国古代杰出的田园诗人。有《陶渊明集》传世,代表作有《桃花源记》、《归去来兮辞》、《归园田居》、《饮酒》等。
(四)唐代文学
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有:
1.王勃,字子安,"初唐四杰"之一(另三位是杨炯、卢照邻、骆宾王)。其主要作品为《王子安集》,其中《送杜少府之任蜀州》、《滕王阁序》最有名。他在"四杰"中成就最高。
2.贺知章,字季真,自号四明狂客。其主要作品为《咏柳》、《回乡偶书》。
3.盂浩然,字浩然,唐代第一个大量写山水诗的人,与王维齐名,世称"王孟".其主要作品为《过故人庄》、《春晓》等,集为《孟襄阳集》。
4.王维,字摩诘,诗人兼画家。与孟浩然同为盛唐田园山水派代表。其主要作品为《送元二使安西》,又名《阳关曲门飞鸟鸣涧》。苏轼赞其作品为"诗中有画"、"画中有诗".
5.李白,字太白,人称"诗仙".唐代三大诗人之一。其主要作品为《梦游天姥吟留别》、《蜀道难》、《子夜吴歌》、《望天门山》、《将进酒》、《望庐山瀑布》等。
6.杜甫,字子美,与李白齐名,人称"诗圣".唐代三大诗人之一。其主要作品为《兵车行》、《春望》、《茅屋为秋风所破歌》、《闻官军收河南河北》、"三吏"(《石壕吏》、《新安吏》、《潼关吏》)、"三别"(《新婚别》、《垂老别》、《无家别》),结为《杜工部集》。
(五)宋代文学
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有:
1.范仲淹,字希文,谥号文正。其主要作品为《岳阳楼记》、《渔家傲》等,结为《范文正公集》,属豪放派。
2.欧阳修,字永叔,号醉翁、六一居士,谥号文忠。北宋文坛领袖,"唐宋八大家"之一。其主要作品为与宋祁合修《新唐书》,独撰《新五代史》。有《醉翁亭记》、《秋声赋》、《六一词》等,结为《欧阳文忠公集》。他的《六一诗话》是我国第一部诗话。
3.苏轼,字子瞻,号东坡居士,"唐宋八大家"之一,其主要作品为《赤壁赋》、《石钟山记》、《题西林壁》、《水调歌头》、《念奴娇》等,诗文结为《东坡七集》,词则有《东坡乐府》。
4.王安石,字介甫,号半山,封荆国公,世称王荆公、王文公,"唐宋八大家"之一,中国11世纪的改革家。其主要作品为《游褒禅山记》、《伤仲永》、《元日》、《泊船瓜州》等,集为《王临川集》。
5.陆游,字务观,号放翁,人称"小李白".其主要作品为《书愤》、《示儿》、《钗头凤》等。中国古代最高产的诗人。有诗9000多首传世。
6.李清照,号易安居士。其主要作品有《武陵春》、《如梦令》、《声声慢》等,结为《漱玉词》。她是古代最重要的女词人,宋代婉约词派中成就最高者。
7.辛弃疾,字幼安,号稼轩,与苏轼并称"苏辛",人称"词中之龙".其主要作品为《稼轩长短句》,名篇有《摸鱼儿》、《永遇乐》、《清平乐》等。宋词中成就卓越者,继承并发展了苏轼的豪放词风,开拓了词的表现范围。
(六)元代文学
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有:
1.关汉卿,号已斋叟。与郑光祖、白朴、马致远并称"元曲四大家".我国古代第一位伟大的戏剧家。其主要作品为《窦娥冤》、《救风尘》、《望江亭》、《单刀会》等。
2.马致远,字千里,号东篱,"元曲四大家"之一。其主要作品为杂剧《汉宫秋》、散曲《天净沙?秋思》等,结为《东篱乐府》,其为元散曲作者中成就最高者之一。
3.王实甫,主要作品为《西厢记》,这是元代剧本中最长的一部(21折),也是元剧中最成功的作品之一。
(七)明代文学
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有:
1.施耐庵,主要作品为《忠义水浒传》,简称《水浒》,是我国第一部反映农民起义的长篇章回体小说,对后世农民起义产生了巨大影响。
2.罗贯中,名本,号湖海散人,中国第一位全力创作通俗小说的作家。其主要作品有《三国志通俗演义》。
3.吴承恩,字汝忠,号射阳山人。其主要作品《西游记》是著名长篇章回神魔小说,是古典文学中最辉煌的神话作品,标志着浪漫主义文学的新高峰。
4.兰陵笑笑生,主要作品为《金瓶梅》,抨击当时统治阶级腐朽的生活,暴露了封建社会晚期的黑暗。
(八)清代文学
代表人物及其著作有:
1.洪异,字昉思,号稗畦。其主要作品为《长生殿》,描写唐明皇与杨贵妃的爱情故事。
2.孔尚任,字聘之,号东塘,又号云亭山人。其主要作品为《桃花扇》。
3.蒲松龄,字留仙,号柳泉居士,世称聊斋先生。其主要作品为《聊斋志异》。
4.吴敬梓,字敏轩,晚年号文木老人。其主要作品为《儒林外史》。
5.曹雪芹,名霑,字梦阮,号雪芹。其主要作品《红楼梦》(高鹗续后40回)为最伟大的现实主义长篇古典小说,是中国古典小说发展的高峰。
二、外国文学史
(一)古希腊
1.荷马
作品/论著:荷马史诗(伊利昂纪、奥德修纪);
体裁:史诗;
备注(地位/意义):欧洲叙事诗的典范,后世作家探索素材、借鉴艺术技巧的源泉。
2.赫西奥德
作品/论著:《工作与时日》;
体裁:叙事诗;
备注(地位/意义):流传下来的最早一首以现实生活为主要内容的长诗。
3.伊索
作品/论著:《伊索寓言》;
体裁:寓言;
备注(地位/意义):对法国拉封丹、德国莱辛、俄国克雷洛夫等寓言作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4.柏拉图
作品/论著:《文艺对话集》;
体裁:对话体;
备注(地位/意义):希腊文学作品中出色的散文作品,对欧美一些重要的文艺创作者、理论家产生影响。
5.亚里士多德
作品/论著:《诗学》;
体裁:美学论著;
备注(地位/意义):西方第一部系统的文艺理论著作,为西方文艺理论中现实主义的发展奠基。
6.埃斯库罗斯
作品/论著:《俄瑞斯忒斯》三部曲(阿伽门农、奠酒人、复仇)、《普罗米修斯》三部曲;
体裁:戏剧;
备注(地位/意义):在内容和形式上对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希腊悲剧作出创造性贡献,因而埃斯库罗斯被称为"悲剧之父".
7.索福克勒斯
作品/论著:《俄狄浦斯王》;
体裁:戏剧;
备注(地位/意义):索福克勒斯被誉为"戏剧艺术的荷马",其创作标志着希腊悲剧进入成熟阶段,《俄狄浦斯王》被亚里士爹德称为"十全十美的悲剧".
8.欧里庇得斯
作品/论著:《美狄亚》;
体裁:戏剧;
备注(地位/意义):欧里庇得斯被称为"舞台上的哲学家".
9.阿里斯托芬
作品/论著:《阿卡奈人》、《鸟》;
体裁:喜剧;
备注(地位/意义):"喜剧之父".
(二)古罗马
1.普劳图斯
作品/论著:《孪生兄弟》、《一罐金子》;
体裁:喜剧;
备注(地位/意义):《孪生兄弟》是莎士比亚《错误的喜剧》的题材来源,《一罐金子》是莫里哀《悭吝人》的创作来源。
2.泰伦斯
作品/论著:《婆母》;
体裁:喜剧;
备注(地位/意义):严肃文雅的风格受到贵族文人的赞赏。
3.维吉尔
作品/论著:《埃涅阿斯纪》;
体裁:史诗;
备注(地位/意义):《埃涅阿斯纪》是世界上第一部"文人史诗";维吉尔更被称为"继往开来的诗人,自觉的艺术家".
4.贺拉斯
作品/论著:《诗艺》;
体裁:诗简;
备注(地位/意义):对后来古典主义文艺理论产生很大影响,为欧洲古典主义作家继承。
5.奥维德
作品/论著:《变形记》;
体裁:神话;
备注(地位/意义):"神话词典",古希腊、罗马神话总集。
6.塞内加
作品/论著:《特洛伊妇女》、《美狄亚》;
体裁:悲剧;
备注(地位/意义):古罗马最重要的悲剧作家。
(三)中世纪意大利
但丁
作品/论著:《神曲》;
体裁:长诗;
备注(地位/意义):《神曲》称为"神圣的喜剧",它的出现使得意大利文学跃居当时欧洲文学的前列。但丁被称为"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代的最初一位诗人".
(四)文艺复兴时期
1.彼特拉克
作品/论著:《歌集》;
体裁:抒情诗;
备注(地位/意义):十四行诗为欧洲抒情诗开辟道路。彼特拉克被称为"文艺复兴之父".
2.薄伽丘
作品/论著:《十日谈》;
体裁:短篇小说集;
备注(地位/意义):欧洲文学史上第一部现实主义巨著,开欧洲近代短篇小说先河。
3.马丁?路
作品/论著:翻译《圣经》;
体裁:译作;
备注(地位/意义):"不但清扫了教会这个奥吉亚斯的牛圈,而且也清扫了德国语言这个奥吉亚斯的牛圈".
4.蒙田
作品/论著:《随笔集》;
体裁:散文;
备注(地位/意义):对同时代莎士比亚、培根及17、18世纪法国文学产生深远影响。
5.拉伯雷
作品/论著:《巨人传》;
体裁:长篇小说;
备注(地位/意义):标志法国长篇小说的发端。拉伯雷更是通晓多种文字的人文主义"巨人".
6.塞万提斯
作品/论著:《堂吉诃德》;
体裁:长篇小说;
备注(地位/意义):《堂吉诃德》是西班牙文学"黄金时期"的艺术高峰,欧洲近代长篇小说的奠基作,宣告了骑士小说的终结,开创反映现实生活的长篇叙事性文学作品。塞万提斯更被誉为"现代小说之父".
7.洛佩?德?维加
作品/论著:《羊泉村》;
体裁:戏剧;
备注(地位/意义):西班牙民族戏剧的奠基人。
8.托马斯?莫尔
作品/论著:《乌托邦》;
体裁:对话体幻想小说;
备注(地位/意义):世界上第一部空想社会主义小说。
9.莎士比亚
作品/论著:《亨利四世》《威尼斯商人》《罗密欧与朱丽叶》《哈姆雷特》《奥赛罗》《李尔王》《麦克白》《雅典的泰门》《暴风雨》;
体裁:戏剧;
备注(地位/意义):文艺复兴时期欧洲文学最杰出的代表。
(五)17世纪
1.本?琼生
作品/论著:《炼金术士》《人人高兴》《狐狸》;
体裁:喜剧;
备注(地位/意义):从自己时代的社会生活中寻找创作素材,他的戏剧的主题和背景总是紧扣时代的脉搏。
2.弥尔顿
作品/论著:《失乐园》;
体裁:诗歌;
备注(地位/意义):文艺复兴运动与启蒙运动之间的桥梁。
3.拉辛
作品/论著:《安德洛玛刻》;
体裁:戏剧;
备注(地位/意义):17世纪法国古典主义悲剧发展的巅峰。
4.莫里哀
作品/论著:《太太学堂》《伪君子》《唐璜》《恨世者》《悭吝人》《乔治?唐丹》《无病呻吟》;
体裁:喜剧;
备注(地位/意义):古典主义喜剧代表作家。他的《太太学堂》标志着古典主义喜剧的诞生。
(六)18世纪
1.丹尼尔?笛福
作品/论著:《鲁宾逊漂流记》;
体裁:写实小说;
备注(地位/意义):英国现实主义小说奠基人。
2.约拿丹?斯威夫特
作品/论著:《格列佛游记》;
体裁:讽刺小说;
备注(地位/意义):讽刺小说代表作家。
3.亨利?菲尔丁
作品/论著:《汤姆?琼斯》;
体裁:小说;
备注(地位/意义):"散文滑稽史诗",《汤姆?琼斯》代表了18世纪英国现实主义小说的最高成就,是英国小说史上划时代的杰作。
4.孟德斯鸠
作品/论著:《波斯人信札》;
体裁:小说;
备注(地位/意义):法国第一个启蒙作家。《波斯人信札》则是法国启蒙文学的第一部重要文学作品和最早的一部哲理小说,并为这类新型文体开辟了道路。
5.伏尔泰
作品/论著:《凯撒之死》《查伊尔》;
体裁:戏剧;
备注(地位/意义):法兰西思想之父。
6.卢梭
作品/论著:《爱弥儿》;
体裁:哲理小说;
备注(地位/意义):19世纪法国浪漫主义文学的先驱。
7.歌德
作品/论著:《少年维特之烦恼》《浮士德》;
体裁:书信体、诗剧;
备注(地位/意义):《少年维特之烦恼》是德国第一部在国际上引起轰动的文学作品,《浮士德》被认为是与《神曲》齐名的史诗性巨著。因此,歌德将德国文学推向前所未有的高峰,对欧洲文学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七)19世纪
1.拜伦
作品/论著:《恰尔德?哈罗尔德游记》和《唐璜》;
体裁:诗剧;
备注(地位/意义):抨击封建专制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丑恶现象,塑造追求个人幸福、爱情、自由的人物。人称"拜伦式英雄".其书被誉为"讽刺现代社会积弊"的百科全书。
2.雪莱
作品/论著:《西风颂》;
体裁:诗剧;
备注(地位/意义):体现了一种真正的乐观主义浪漫精神。
3.巴尔扎克
作品/论著:《人间喜剧》;
体裁:小说;
备注(地位/意义):展示了19世纪前期整个法国的社会生活,被誉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百科全书".
4.列夫?托尔斯泰
作品/论著:《战争与和平》《安娜?卡列尼娜》《复活》;
体裁:小说;
备注(地位/意义):将现实主义文学推向高峰,对世界文学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八)现代
贝克特
作品/论著:《等待戈多》;
体裁:戏剧;
备注(地位/意义):世界戏剧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第三章 艺术常识
考点归纳
1.了解一定的艺术鉴赏知识。
2.了解艺术鉴赏的一般规律,并能有效地运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重点提示
一、艺术鉴赏
艺术鉴赏,又称艺术欣赏,指人们在接触艺术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审美评价和审美享受活动,也是人们通过艺术形象(意境)去认识客观世界的一种思维活动。在艺术鉴赏过程中,感觉、知觉、表象、思维、情感、联想和想象等心理因素都异常活跃。
基本要领:"入乎其内":一种难得的情感共鸣。"出乎其外":一种难得的感悟能力。"入内"与"出外"是彼此融合的心灵状态。
二、艺术常识
(一)美术、建筑
1.五千年前新石器时代西安半坡村的石器都是比较精致的磨制石器。
2.《韩熙载夜宴图》是五代南唐画家顾闳中的作品。
3.东晋时期顾恺之提出绘画要"以形写神",南齐画家谢赫在《古画品录》中提出了"绘画六法",第一条就是"气韵生动".
4.法国19世纪画家米勒的代表作品为《拾穗者》和《时装美女》。
5.法国著名雕塑家罗丹为巴尔扎克创作雕像为《巴尔扎克像》。
6.《照夜白图》是唐代的韩于的作品。
7.《历代名画记》是唐代美术理论家张彦远的作品。
8.《秋郊饮马图》是元代画家赵孟的作品。
9.《清明上河图》是北宋著名画家张择端的作品。
10.帕提农神庙是为保护雅典娜建造的,也是平民百姓欢庆节日的庙宇。
11.西班牙阿尔塔米拉洞穴中发现的史前壁画上,有20多个旧石器时代动物的形象,其中包括野牛、野猪、母鹿等。
12.我国现存最早的岩画是江苏连云港市郊锦屏山的将军崖岩画,属于新石器时期,距今有三、四千年历史。主要内容为人画、兽面、农作物以及各种符号。
13.在距今50万年前旧石器时代中国猿人居住的周口店山洞口,遗留下来的基本上都是十分粗糙的打造石器。
14.原始民族喜欢红色一类的强烈色调,山顶洞人在他们同伴的尸体旁撒上抗物质的红粉,山顶洞人装饰品都是红色。
15.19世纪以来,在欧洲的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家发现了不少史前洞穴壁画,如著名的阿尔塔米拉洞穴、拉斯科克斯洞穴等。
16.《蒙娜丽莎》、《最后的晚餐》是达?芬奇的作品,《西斯廷圣母》是拉斐尔的作品。
17.20世纪20年代在欧洲美术界出现了西班牙画家达利的油画《记忆的永恒》。
18.象征主义的代表人物和作品在美术方面则以法国画家摩罗,德国画家勃克林等人为代表。
19.佛教四大名山:四川眉山浙江普陀山、安徽九华山、山西五台山。
20.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著名画家米开朗基罗的杰出作品是西斯庭教堂的天顶画《创世纪》;西斯庭教堂中另一幅祭坛画《西斯廷圣母》是意大利著名画家拉斐尔的作品,拉斐尔在梵蒂冈为教皇签字大厅绘制的三幅壁画为《雅典学院》、《巴那斯山》和《圣典辩论》。
21.四川的乐山大佛是世界上最大的石刻佛像之一,它位于乐山市南岷江东岸的凌云山上,因此又名凌云大佛。
22.北京的雍和宫内著名的檀香木弥勒佛像,高26米,是我国最大的木刻佛像之一。
23.我国现存的石窟古迹约有120多处,其中最负盛名的有敦煌石窟、云冈石窟、龙门石窟、大足石窟、麦积山石窟。敦煌石窟又名莫高窟、千佛洞,其中壁画中的《鹿王本生图》、《张议潮夫妇出行图》、《维摩诘像》等以及云冈石窟的大佛、龙门石窟的卢舍那大佛等,堪称我国绘画、雕塑的精品。
24.雕塑家必须掌握刻、镂、凿、琢、塑、铸等各种技艺。
25.宋代著名的北派山水画大师范宽的作品有《临流独钓图》、《雪山萧寺图》和《雪景寒林图》。
26.绘画史上流传的"曹衣出水,吴带当风"讲的是曹仲达的人物画,其画挺劲有力,画中人物衣衫紧窄贴肉;而吴道子的人物画,神采飞扬,画中人物衣服宽松、裙带飘举,富有运动感。
27.京剧中的"四功"指的是唱(唱腔)、念(念白)、做(动作)、打(武打)。"五法"是口法(发声)、眼法(眼神)、手法(手势)、身法(腰身)、步法(台步)。
28.19世纪俄国现实主义画家苏里科夫是著名的俄罗斯"巡回展览画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其作品是《女贵族莫洛卓娃》。
29.法国19世纪著名印象派画家莫奈的代表作品是《青蛙塘》和《日出》。
30.南齐书法家王憎虔(qian)提出"书之妙道,神彩为上,形质次之".
31.唐代书法家张怀瓘(guan)把书法艺术分为神、妙、能三品,认为"风骨神气者居上".
32.意大利佛罗伦萨美蒂奇教堂内保存着米开郎基罗的四件大理石雕刻,即《晨》、《暮》、《昼》、《夜》。
33.西班牙著名画家毕加索的代表作品为《格尔尼卡》。
34.南宋画家米友仁的传世名作是《潇湘奇观图》。
35.中国古典园林可以分为北方大型皇家园林和江南小型私家园林两大类,前者如北京的颐和园、承德的避暑山庄等,后者如苏州拙政园、留园和上海的豫园等。
36.唐代大书法家张旭被誉为"草圣".
37.清初著名画家朱耷,别号"八大山人",《荷花水鸟图》是他的作品。
38.清代著名画家郑板桥,擅长画竹,是扬州八怪之一,他以文人画中"四君子"之一的竹子寄托自己的思想情感和理想追求,《风竹图》是他的代表作之一。
39.法国画坛浪漫主义的先驱席里柯的著名油画是《梅杜萨之筏》。
40.《清济贯河图》是清初"四王"之一的王石谷的作品。
41.法国古典主义画家路易?大卫最著名的作品是《马拉之死》。
42.建筑首先应当具有实用性,并且应当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例如,北京的故宫、西藏的布达拉宫、南京中山陵、巴黎圣母院、美国流水别墅、悉尼歌剧院等。
43.建筑史上有名的"哥特式建筑",几乎反映了整个中世纪时代社会生活的复杂内容,最典型的哥特式建筑是巴黎圣母院。
44.1931年在纽约落成的帝国大厦是第一座超过100层的摩天大楼。
45.当代最有名的核雕工艺品是《夜游赤壁》。
46.宋代书法出现了苏、黄、米、蔡四大家。
47.宋代米芾称自己是"刷"字,称蔡襄是"勒"字,黄庭坚是"描"字,苏轼是"画"字。
48.人们常说的"颜筋柳骨",就是对唐代著名书法家颜真卿、柳公权书法作品不同风格的评价。
49.颜真卿的行书《祭侄文稿》是他为追祭以身殉国的侄子所写的。
50.人们将笔墨纸砚称为"文房四宝".宣纸被称为"纸寿千年,墨韵万变"、"文房之宝,艺术之光".
51.我国的毛笔现在包括羊毫、兼毫、紫毫、狼毫等四大类。
52.著名的"徽墨"即有漆烟、油烟、全烟、松烟。
53."四大名砚"包括端砚、歙砚、洮砚、澄砚。
54.雅典胜利女神庙是采用爱奥尼亚柱式的建筑。
55.宙斯神庙是采用科林斯柱式的建筑。
56.距今2400年前的古希腊帕提农神庙,采用了雄浑刚健的多立克柱式。
57.青铜器纹饰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殷商时期的青铜器大多是兽面纹又"饕餮"纹。
58.我国发现的最早的帛画,是湖南长沙出土的战国楚墓帛画《人物龙凤图》[又称《人物夔凤图》].
59.西安半坡出土的彩陶盆上的陶器画,是六千年前新石器时代的作品。
60.魏晋六朝时期出现了"六朝三杰",即东晋的顾恺之、南朝宋的陆探微和梁的张僧繇。这个时期的人物画家,涌现出了被后世尊为"画圣"的吴道子,以及擅长历史画月肖像画的阎立本。
61.元代四大家:是籀元代山水画家黄公望、吴镇、王蒙、倪瓒。
62.明代四大家:又称"吴门四家",指在苏州从事绘画活动的画家沈周、文征明、唐寅(yin)、仇英。
63.四大名僧:明末清初四位削发为僧的画家,即石涛、八大山人、石谿(xi)、弘仁。
64.意大利文艺复兴初期的著名画家、雕塑家乔托,创作了许多具有现实生活气息的宗教画,被认为是欧洲绘画之父和现实主义画派的鼻祖。
65.被称为文艺复兴时期"画坛三杰"的是米开朗基罗(《创世纪》)、达?芬奇(《最后的晚餐》、《蒙娜丽莎》)和拉斐尔(《西斯廷圣母》)。
66.尼德兰的鲁本斯代表作是《阿马松之战》。
67.俄国"巡回画派''列宾的主要作品有《伏尔加河纤夫》、《伊凡?雷帝杀子》;苏里柯夫的主要作品有《近卫军临刑的早晨》、《女贵族莫洛佐娃》。
68.西汉名将霍去病墓前的大型石刻组雕包括《马踏匈奴》、《跃马》、《卧马》、《卧虎》、《石人》等十余件作品,是中国古代雕塑艺术的传世佳作。
69.被誉为世界第八奇观的秦始皇陵兵马俑,规模空前、气势磅礴,陶俑陶马总计有六千余件,组成威武雄壮的军阵。
70.东晋时期的戴逵父子被后世学者看做是中国佛像雕塑的奠基人。
71.唐代雕塑大师杨惠之被称为"塑圣",与"画圣"吴道子齐名。
72.希腊雕塑家米隆的代表作《掷铁饼者》和菲狄亚斯的名作《命运三女神》都是举世瞩目的雕塑佳作。
73.古希腊著名的雕塑作品《维纳斯像》,又称《米洛斯的阿芙罗狄特》,因1820年发现于爱琴海中的米洛斯岛而得名。
74.文艺复兴三杰之一的米开朗基罗为故乡佛罗伦萨创作的大理石雕像《大卫》,成为文艺复兴时代英雄的象征。
75.法国现实主义流派大师罗丹以《巴尔扎克像》、《加莱义民》、《思想者》、《地狱之门》、《青铜时代》等一大批优秀作品,将西方雕塑艺术推向新的高峰。
76.意大利的著名摄影家乔?洛蒂拍摄了《周恩来》,画面上周总理坐在沙发上沉思,作者抓住了这一富于特征的姿态和表情,表现了周恩来总理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风范。
77.《二次大战时的丘吉尔》是加拿大著名摄影家卡希的摄影作品。
78.《太白行呤图》是南宋著名人物画家梁楷的代表作,他的另一幅代表作品是《泼墨仙人图》。
79.我国现存最精致的金银错工艺品,是河北定州出土的《狩猎纹车饰》,它是汉武帝时代的作品。
80.1973年在澳大利亚悉尼建成了悉尼歌剧院。
(二)音乐
1.音乐基本知识
(1)音
音是一种物理现象。物体振动时产生音波,通过空气传到耳膜,经过大脑的反射被感知为声音。人所能听到的声音在每秒振动数为16~2000次左右,而使用到音乐中的音,一般只限于每秒振动27-4100次的范围内。音的高低、强弱、长短、音色取决于物体的振动。
(2)音色
音色指音的感觉特性。发音体的振动是由多种谐音组成的,包括基音和泛音,音色是由泛音的多少及泛音之间的相对强度决定的。
(3)共鸣
共鸣指的是一种振动。当一个发音体振动时,引起了其他物体的振动,并发出了声音,产生了共鸣。
(4)基音
物体振动时所发出的频率最低的音是基音,其余的为泛音。基音决定音高。
(5)泛音
除了发音体整体振动产生的最低的音是基音,以基音为标准,其余1/2、1/3、2/4等各部分也是同时
振动,是泛音。泛音的组合决定了特定的音色,并能使人明确地感到基音的响度。乐器和自然界里所有的音都有泛音。
(6)音高
音高是用一秒钟的振动的次数来表示的。频率高则音高,频率少则音低。目前国际通用的标准音"a",是每秒振动440次的声音。
(7)不定音高
乐曲中所采用的没有明确音高的声音叫不定音高。实为噪声,原不属于乐章范围。现代派作曲家常用之,如锯木声、折纸张声、打字声、扫地声、敲击声、嘘声、呼啸声等等。
(8)音名
音名指西洋乐制中代表固定音高的名称。这些名称没有统一,在各个国家是不同的。被广泛采用的是:CDEFGAB.
(9)唱名
唱名是指音阶上各音的名称。通常使用1do、2re、3mi、4fa、5so1、61a、7si.大调的主音用1do,小调的主音用61a.
(10)音域
人声或乐器所能达到的最低音和最高音之间的范围就叫音域。音域可分为总的音域和个别音域、人声和乐器音域。
(11)调式
据以构成乐曲的基础音列。其中一音为中心音,其余各音与该中心音具有依存关系。调式的中心音称为"主调音".以主调音的音高表示调式,谓之"调性".乐曲之构成而无一定的调性基础者,谓之"无调性";同时以两种调性为基础者,谓之"多重调性".
(12)主调音乐
复调音乐及单调音乐的对称。多声部音乐的一种。以一个声部作旋律(曲调)进行,其余声部居于和声衬托的地位。
(13)单调音乐
单旋律的音乐。复调音乐及主调音乐的对称。即不附带任何对位声部、衬托句及伴奏等,只有一条单纯的旋律线。古代音乐及大多数民歌,都是单调音乐。
(14)复调音乐
单调音乐及主调音乐的对称。由两个以上各自独立而又根据和声法则同时进行的声部组成的音乐。其性质与"对位音乐"基本相同。
(15)音阶
指调式中的各音,从以某个音高为起点,即从主音开始,按照音高次序将音符由低至高来排列,这样的音列称为音阶。音阶由低到高叫做上行,由高到低叫做下行。而今天所说的音阶,就是以最普遍的大音阶(大调)与小音阶(小调)为主。
(16)半音音阶
相邻二音的间距为"半音",谓之"半音音阶".
(17)全音音阶
相邻二音的间距皆为"全音",谓之"全音音阶".
(18)五声音阶。"
由五个音构成的音阶。多用于民族音乐的调式。如:do、re、mi、so1、1a、(do)。
(19)七声音阶
八度内有七音,就称为"七声音阶".
(20)大调
调式的一种。七声音阶,其相邻二音的间距分全音与半音两种。其音阶除第三、四两音间与第七、八两音间为半音外,其余均为全音。大调的色彩较为明朗。
(21)小调
调式的一种,七声音阶,有"自然小调"、"和声小调"、"旋律小调"、"现代小音阶"四种形式。小调的色彩一般较大调黯淡,常用来表达悲哀、忧郁的情绪。自然小调(小音阶)的二三两音间与五六两音问为半音。
(22)转调
乐曲在进行中变换调性。转调是重要的作曲手法之一。简单的转调常在近关系之间相转。
(23)音程
指两音之间的距离。计算音程的单位称"度",两个音之间包括几个音节就称几度。度数相同的音程又因为其所含半音和全音的数目不同而有纯、大、小、增、减等区别。
(24)协和音程与不协和音程
根据协和的程度,音程可分为完全协和音程(纯1、4、5、8度)和不完全协和音程(大、小3、6度)。
(25)主音
调式音阶里的第一音。十二平均律音律的一种。把一个八度音均分为十二个半音,半音的音程都是相等的。钢琴、竖琴等乐器均按此律定弦。
(26)半音、全音
将一个八度音分成十二等份,每一份为半音,两个半音相当于全音。半音相当于小二度,全音相当于大二度。
(27)纯律
与十二平均律不同。音阶中各音与主音的关系均为纯音程。由于这样形成的半音无法分平均,所以不能随便转调,现已被历史所淘汰。
(28)十二音体系
现代派作曲手法之一。由奥地利作曲家勋柏格于1921年创立。作曲家放弃传统的调式、调性与和声体制,将半音音阶中的十二个音任意排成一个音列,然后以倒置、逆行等技法加以处理,除非所有的音都出现过,否则任何一个音不得重复。
(29)和声
不同高度的乐音同时发声,谓之和声。和声学的研究对象为:和弦的结构、和弦的连续法则、和弦在乐曲上的功能属性。和声学是作曲技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0)和弦
和声的结构单位。在自然音阶的和声体系中,和弦由音阶上各音连续三度叠置而成。三音叠置,即成三和弦,由C.E、G三音组成;其属七和弦,由G、B、D、F四音组成。
(31)变和弦
和弦的组成音中有不属于同调性的音出现,谓之变和弦。变和弦常作为转调的准备。
(32)声部
指重唱、合唱、重奏、合奏乐曲中同时进行的各旋律线。如弦乐四重奏有第一小提琴、第二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四个声部;混声合唱有女高音、女低音、男高音、男低音四个声部。
(33)复对位
凡对位音乐的各声部可以高低易位者,统称为复对位。复对位按声部数量可分为二重对位、三重对位、四重对位等。
(34)平行五度
乐曲的两个声部隔开纯五度作平行进行。15世纪以来,在对位与和声上都规定应避免平行五度之出现。
(35)平行减七和弦
和弦进行的方式之一。减七和弦由四个音连续小三度叠置而成,其特点是无明确的倾向性,减七和弦连续出现而不加解决,就是"平行减七和弦".
(36)节拍
乐曲中周期性出现的节奏序列。
(37)力度
力度指演奏、演唱乐曲时音响的强度。以力度记号表示,如f(强)、p(弱)、<(渐强)、>(渐弱)等。
(38)华彩段
插于乐曲尾处的辉煌的即兴演奏段落。由独奏者即兴展示其演奏技巧。作曲家与演奏家常为他人的作品写定华彩段。
(39)节奏
构成乐曲的基本因素有乐音的高度、乐章的时值(包括休止)、乐音的强弱三种。表现于时值与强弱方面的,即乐音的有规律的轻重缓急,称为节奏。
(40)不对称节奏
又称"复节奏".在同一乐句或小节中,各声部的节奏不相一致;或在同一小节中,组成各节拍的时值不相一致。广义言之,复调音乐都属于奇异节奏。现代派作曲家所用的奇异节奏,是一种高度复杂化的节奏。
(41)调号
变化记号若使用在整首曲子中,使这首曲子中的每逢指定的音都要升或降,那这时候这个变化记号就被称之为调号。
(42)旋律
又称曲调,它是按照一定的高低、长短和强弱关系而组成的音的线条。它是塑造音乐形象最主要的手段,是音乐的灵魂。
(43)乐音体系
在音乐中使用的、有固定音高的音的总和,叫做乐音体系。
(44)美声唱法
声乐表演风格之一。18世纪流行于意大利。演唱者追求音质的优美、自然与歌唱表演的华丽、辉煌,而忽视词意和感情等的表达。以运用美声唱法著称的作曲家有贝里尼、多尼采蒂、罗西尼等人。他们所作的歌剧常称为"美声歌剧".
(45)配器
作曲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指器乐合奏曲中各种乐器的配合。其内容要点为各类乐器性能、各类乐器的音色对比与配合效果、乐曲原音响统一效果。配器除用于初始写作之外,亦常用于现成乐曲配器,如将钢琴曲、重奏曲等,改编为管弦乐曲。
(46)切分音
变换小节中强弱拍位置的一种节奏。其形成的格式如下:弱拍音延续到强拍位置;休止强拍位置;弱拍音改为强拍。
2.音乐常识
(1)音乐语言的基本要素有节奏、节拍、旋律、音色、力度、速度、和声、复调等,其中以节奏、旋律、和声三要素最为重要。
(2)欣赏音乐是一种审美活动,它是以音响的听觉感知、情感体验、想象联想、理解认识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欣赏音乐一般可分为知觉的欣赏、情感的欣赏和理智的欣赏三个层次。
(3)声乐的演唱形式有独唱、齐唱、重唱、对唱、合唱、轮唱等。声乐曲的体裁形式有颂歌、抒情歌曲、叙事歌曲、讽刺歌曲、诙谐歌曲、摇篮曲等。
(4)大合唱是大型多乐章的声乐套曲,包括独唱、重唱、对唱、齐唱等形式。组歌是由许多歌曲组成的一种声乐套曲形式。
(5)器乐的表演形式有独奏、齐奏、重奏、对唱、合奏等。器乐曲的体裁形式有交响曲、组曲、协奏曲、序曲、室内乐、前奏曲、进行曲、幻想曲、奏鸣曲、回旋曲、变奏曲等。
(6)常见的民族乐器有笛子、二胡、板胡、筝、唢呐、扬琴、柳琴、三弦、琵琶等。
(7)民族乐队常见的编制形式有民族管弦乐队、丝竹乐队、吹打乐队、芦笙乐队等,其中以民族管弦乐队最常见。民族管弦乐队又分为管乐器组、弓弦乐器组、拨弦乐器组和打击乐器组四个部分。
(8)西洋管弦乐队共分为木管组、铜管组、弦乐组和打击乐组四个部分。常用的乐器有:木管组--长笛、单簧管、双簧管、英国管、大管等,铜管组--小号、圆号、长号、大号等,弦乐组--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
(9)歌剧是将音乐、戏剧、文学(诗歌)、舞台美术融为一体的综合性艺术。欧洲歌剧最早源于16世纪的意大利,它通常由咏叹调、宣叙调及重唱、合唱、序曲、问奏曲、舞蹈场面及说白等艺术形式所组成。欧洲歌剧的典型代表作有《卡门》(比才作曲)《茶花女》(威尔第作曲)《伊凡?苏萨宁》(格林卡作曲)等;中国歌剧的典型代表作有《白毛女》《刘胡兰》《洪湖赤卫队》《江姐》等。
(10)舞剧是一种以舞蹈为主要表现手法,综合音乐、美术、文学等艺术形式,表现特定的人物和戏剧情节的舞台表演艺术。欧洲称为芭蕾舞剧。古典芭蕾舞剧的代表作有柴可夫斯基的三部名作《天鹅湖》《胡桃夹子》《睡美人》,中国芭蕾舞剧的代表作是《红色娘子军》。
(11)戏曲是我国的传统戏剧形式,是包含文学、音乐、舞蹈、美术、武术、杂技表演等各种因素的综合性艺术。
(12)京剧是我国最具有代表性的剧种。现代京剧的代表剧有《智取威虎山》《红灯记》。
(13)我国的曲艺音乐品种相当丰富,一般可分为鼓词、弹词、道情、牌子曲、琴书五大类。
(14)中国民歌的主要形式有劳动号子、山歌、小调三大类。
(15)《春江花月夜》是一首典雅优美的抒情性古曲,全曲共分为十段:江楼钟鼓、月上东山、风回曲水、花影层叠、水云深际、渔歌唱晚、回澜拍岸、桡鸣远濑、欸乃归舟和尾声。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原名《义勇军进行曲》,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
(17)聂耳,云南玉溪人,原名聂守信,是我国著名的人民音乐家。主要代表作有歌曲《卖报歌》《大路歌》《毕业哥》《义勇军进行曲》及民乐合奏曲《金蛇狂舞》。
(18)冼星海,广东番禺人,我国著名的人民音乐家。代表作有歌曲《黄河大合唱》《到敌人后方去》《在太行山上》《游击军》等500多首,交响曲《民族解放》和《神圣之战》,交响组曲《满江红》等。
(19)贺绿汀,湖南邵东人,我国著名的作曲家、音乐教育家,主要代表作有歌曲《游击队歌》《嘉陵江上》、管弦乐曲《晚会》《森吉德马》、钢琴曲《牧童短笛》。
(19)《黄河大合唱》共分八个乐章,其中最著名的是《黄河船夫曲》《黄河颂》《黄水谣》《河边对口唱》《保卫黄河》《怒吼吧!黄河》。
(20)马可,江苏徐州人,我国作曲家、音乐学家,主要代表作有歌曲《南泥湾》《咱们工人有力量》,秧歌剧《夫妻识字》,歌剧《小二黑结婚》《白毛女》,管弦乐《陕北组曲》等。
(21)黄自,我国音乐教育家、作曲家。代表作有歌曲《抗敌歌》《旗正飘飘》《玫瑰三愿》、清唱剧《长恨歌》等。
(22)张肖虎,江苏人,我国音乐教育家、作曲家。主要代表作有交响诗《苏武》、大型民族舞剧《宝莲灯》。
(23)华彦钧,我国民间音乐家,又名阿炳,江苏无锡人。代表作有琵琶曲《大浪淘沙》《昭君出塞》。二胡曲《二泉映月》《听松》等。
(24)刘天华是江苏江阴人,我国优秀的民族作曲家、演奏家和音乐教育家,主要代表作有《病中吟》《月夜》《空山鸟语》《光明行》等二胡独奏曲。
(25)《春节序曲》是我国著名作曲家李焕之创作的一首管弦乐合奏曲。
(26)《梁山伯与祝英台》是何占豪、陈钢创作的一首具有民族风格的小提琴协奏曲。
(27)《陕北民歌主题变奏曲》是我国著名钢琴家周广仁根据陕北民歌《三十里铺》改编的一首叙事性钢琴曲。
(28)交响诗《嘎达梅林》是辛沪光创作的一首具有民族风格的交响性作品。
(29)《我的祖国》是影片《上甘岭》的插曲,由乔羽作词,刘炽作曲。
(30)《雨打芭蕉》是一首由筝、高胡、扬琴三重奏的民间乐曲。
(31)《翻身的日子》是一首民乐合奏曲,由朱践耳作曲。
(32)《铁蹄下的歌女》是聂耳为影片《风云儿女》所写的插曲。
(33)《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是影片《铁道游击队》的插曲,由吕其明作曲。
(34)《这一仗打得真漂亮》《看天下劳苦人民都解放》是歌剧《洪湖赤卫队》的选曲。
(35)《在希望的田野上》是我国著名作曲家施光南作曲的歌曲。
(36)《长征组歌》由肖华作词,晨耕、生茂、唐珂、遇秋作曲,主要歌曲有《告别》《遵义会议放光辉》《四渡赤水出奇兵》《过雪山草地》《报喜》等。
(37)《祖国颂》是乔羽作词、刘炽作曲的四部合唱曲。
(38)《歌唱祖国》由王莘作词作曲,《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由火星作词作曲,《牧马之歌》由石夫作词作曲。
(39)《要做共产主义接班人》是一首优秀的儿童歌曲,由喻成功作词、余远荣作曲。
(40)《红星歌》是电影《闪闪的红星》的主题歌,是一首童声合唱曲,由邬大为、魏宝贵作词,傅庚辰作曲。
(41)《澧水船夫号子》是湖南民歌,《放马山歌》是云南民歌,《脚夫调》是陕西民歌,《茉莉花》是江苏民
歌,《沂蒙山小调》是山东民歌,《交城山》是山西民歌,《军民大生产》是陇东民歌,《小河淌水》是云南民歌,《太阳出来喜洋洋》是四川民歌。
(42)《红梅赞》是歌剧《江姐》的主题歌,《扎红头绳》是歌剧《白毛女》的选段。
(43)花鼓戏是湖南省的地方戏,代表戏有《刘海砍樵》《打铜锣》《补锅》等。
(44)黄梅戏是安徽省的地方戏,代表戏有《天仙配》《女驸马》等。
(45)《早晨》是一首笛子独奏曲,由赵松庭作曲。
(46)《瑶族舞曲》是一首根据瑶族民歌改编而成的民族器乐曲,由铁山、茅源作曲。
(47)贝多芬,德国人,世界最著名的作曲家之一,代表作有交响曲9部,其中第三交响曲称为《英雄》、第五交响曲称为《命运》、第六交响曲称为《田园》、第九交响曲称为《合唱》。另有钢琴协奏曲5部、钢琴奏鸣曲32首、小提琴奏鸣曲10首、弦乐四重奏16首、管弦乐曲《埃格蒙特》及大量的声乐曲等。
(48)《欢乐颂》是贝多芬第九交响曲的主题合唱歌曲,《献给爱丽丝》是贝多芬的特性钢琴曲。
(49)莫扎特,奥地利作曲家,被誉为"天才音乐家",主要代表作有歌剧《费加罗的婚礼》《唐?璜》《魔笛》、交响曲《降E大调交响曲》《g小调交响曲》及钢琴曲《土耳其进行曲》等大量作品。
(50)德沃夏克,捷克作曲家,主要作品有《e小调第九交响曲》《b小调大提琴协奏曲》《狂欢节序曲》和歌剧《水仙女》等。
(51)柴可夫斯基,俄国作曲家,主要代表作有歌剧《奥涅金》《黑桃皇后》、舞剧《天鹅湖》《胡桃夹子》《睡美人》、交响曲《第五交响曲》《第六b小调(悲怆)交响曲》及《bb小调第一钢琴协奏曲》《B大调小提琴协奏曲》《意大利随想曲》等。
(52)肖邦是波兰著名的钢琴家、作曲家。他一生创作了大量的钢琴作品,代表作有《军队波兰舞曲》《英雄波兰舞曲》《革命练习曲》等。
(53)舒伯特,奥地利作曲家,被世人誉为"歌曲之王".主要代表作有歌曲《魔王》《野玫瑰》《鳟鱼》,声乐套曲《美丽的磨坊姑娘》《冬之旅》、钢琴曲《军队进行曲》,钢琴五重奏《鳟鱼》等。
(54)交响素描《大海》是法国印象派作曲家德彪西的名作。
(55)郑律成,朝鲜人,作曲家,主要代表作有歌曲《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延安颂》、歌剧《望夫云》等。
(56)《蓝色多瑙河》是奥地利作曲家约翰?施特劳斯的代表作,他被誉为"圆舞曲之王".
(57)《跳蚤之歌》由德国大诗人歌德作词,俄国作曲家穆索尔斯基作曲。
(58)《我的太阳》是世界著名的抒情歌曲,由意大利的卡普罗作词、卡普阿作曲。
(59)《拉网小调》是日本民歌,《桔梗谣》是朝鲜民歌,《梭罗河》是印度尼西亚民歌,《小杜鹃》是波兰民歌,《伏尔加船夫曲》是俄罗斯民歌,《红河谷》是加拿大民歌,《桑塔?露琪亚》是意大利民歌,《克里门泰因》是美国民歌。
(60)《国际歌》的词作者是欧仁?鲍狄埃(法),曲作者是比尔?狄盖特(法)。
五 基本能力
第一章 阅读理解能力
考点归纳
1.理解阅读材料中重要概念的含义。
2.理解阅读材料中重要句子的含义。
3.筛选并整合图表、文字、视频等阅读材料中的主要信息及重要细节。
4.分析文章结构,把握文章思路。
5.归纳内容要点,概括中心意思。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
重点提示
一、对文章结构和思路的把握
文章的结构,实际是文章段落内部和段落之间的组合关系。分析文章的结构,实际是要求分析文章各部分之间的组合关系,并进行合理的归纳整理。不过,文章的结构和作者的写作思路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在阅读能力的要求上往往是两者并提的,这就是"分析文章的结构,把握文章的思路".
(一)分析结构的目标
目标主要有两点:
1.分清层次。分清层次,既包括分清全文的层次,也包括某一部分的层次(或说段内层次),前者通常称为划分成几个部分,后者通常称为分析小层次。
因为段内层次的分析与全文层次分析的原理是相同的,这里只说段内层次分析。
段内层次分析的途径主要是辨类型、归意群、找标志。
(1)分辨段的类型。段的类型从表达方式上说,分为叙述段、描写段、说明段和议论段这四类。强调分辨段的类型,是因为段的类型不同,其写作思路、结构特点也不相同。一般来说,说明段、议论段往往有中心句,主体句则围绕中心句展开,有时还有小结句。叙述段、描写段往往没有中心句,各句围绕客观存在的中心意思按时空或逻辑顺序展开。懂得这一点,有助于段内层次分析。
(2)归纳意群。所谓归纳意群,就是以句为单位,把句意密切相关的句子按意义归纳在一起,并以此为根据来划分段内层次。一个意群,就是一个层次。
(3)寻找标志。一般说来,段内意群之间往往有标志性词语或句子,如表先后顺序的词语,表递进或转折的句子,或者提示性、小结性的词语等等。找出这些标志性语句,有助于准确归纳意群、分清层次、概括层意。
2.摸清各部分之间的关系。这里所说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体是指开头和结尾的关系,它们与主体部分的关系,以及前后照应的关系。摸清这种关系,既是分析结构的需要,也是弄清写作思路的需要。
(二)分析结构应注意的问题
注意明确结构分析的目的。分析结构、把握思路,都不是阅读的最终目的,而是为了更深入地理解文章的内容,提高阅读效率。为达到此目的,分析结构和把握思路,不能满足于辨别文章结构的形式和把握思路的走向,还要探究这样安排的原因或作者的意图。
二、文中信息的筛选和整合
从阅读,尤其是学习性阅读来说,信息是指通过阅读而得到的知识、消息、情报或代表某种信息的词语、符号、数据或图形。从考试来说,信息就是阅读材料中的文句及其所表达的内容。筛选信息,就是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经过辨别把相关的信息提取出来;整合信息,就是根据一定的目的要求,将文中相关的而又分散的信息集中起来,并加以处理。"整合信息""归纳内容要点"和"概括作者的观点态度"等要求之间是交叉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
(一)获取信息的途径
获取信息主要有三条途径:
1.从文章的基本概念中获取信息。社会科学类和自然科学类的文章总是要运用概念的。文中的基本概念的含义就是文章的重要信息所在。因此,在阅读中要十分重视对文章基本概念的理解。
2.从重要的句子中获取信息。给概念下定义的句子当然是重要的句子。不过,这里说的重要句子主要是指集中表述作者观点态度、介绍某种情况,或集中反映文章主旨的句子;也指那些结构复杂、信息量大的句子。
3.从运用的材料中获取信息。写文章总是要运用材料的,材料总是明示或隐含着一定的信息。把它提取出来,是阅读应该完成的任务之一,自然也是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
(二)关于整合信息
提取信息是为了整合信息。所谓整合信息,就是把分散的信息集中起来,把零碎的信息加以条理化、系统化,这样方可对阅读材料有更深一层的理解,获得更有价值的东西。
(三)筛选、整合信息应注意的问题
1.提取信息要准确。所谓准确,主要是指两点:一是分清主要信息和次要信息;二是满足试题需要,包括提取和整合的角度,归纳的要点,都要恰如其分。
2.要准确理解文章语言。这是从筛选和整合信息的角度说的。信息靠语言文字符号传递。不能准确理解语言,就不会有准确的筛选和整合。因此,要特别注重准确理解阐释基本概念、介绍事物属性的语句。准确理解表述作者见解、观点或传递新知识的语句。
三、文中观点态度的分析与归纳
(一)分析概括作者的观点态度
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是文章思想内容的核心,也就是文章的意旨。"分析概括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这一能力,是在归纳文章内容要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进一步要求。
1.作者的观点态度的含义
所谓观点,就是作者对事物所持的看法;所谓态度,就是指作者在文中所表现的思想倾向和感情倾向,包括肯定与否定、爱与憎、褒与贬,以及某种程度的保留等。
作者的观点态度,在不同类型的文章中有不同的表现形态。一般论说性的文字是明朗的、直说的;文学作品则比较含蓄。论说性的文章中,中心论点、分论点以及某些理论,就是作者在文中的主要观点。叙述性的文学作品,一般以写人、叙事、写景见长,观点态度等不直接说出,但是,也是可以捕捉到的。如孙犁的散文《黄鹂》,由实而虚,经过几番推导,而不断飞跃,呈现出一种"哲理升华"的情致美。读完全文,经过一番揣摩,就可以领悟到融化在艺术画面里的生活感受和得到的人生见解,感受到作者对美好事物的追求,以及对破坏人生和文艺的"极致"的义愤。
2.分析概括作者观点态度的途径
(1)从概括性强的句子人手。有的文章的观点是直接表述的,抓住了概括性强而又表达某种看法的句子,就抓住了作者的观点态度。
(2)从文中运用的材料人手。文中运用的材料,不论是事实还是文献资料,总是会表达一定的观点。因此,从分析材料人手,是分析概括作者观点态度的重要途径。
(3)从作者的评述入手。有时候,作者把自己的观点态度隐含在具体的评述之中而不直接说出。这就要求从分析具体的评述人手,提取精要,作出概括。
3.分析概括观点态度应注意的问题
主要应注意下列两点:
(1)要整体把握文章全文的倾向。分析概括全文的观点态度固然要注意这一点,即便是分析概括文章局部表现的观点态度,也应如此。
(2)要准确理解语句。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总是要通过一定的语句来表现的,对语句理解不准确,分析概括就会出错。
(二)归纳内容要点
所谓"要点",《现代汉语词典》认为是"话或文章的主要内容".文章的内容要点,就是指文章的主要内容,或者说是文章内容的精要之处。文章的内容要点,可以是指全文的,也可以是指文章的局部的。
1.归纳内容要点的途径
(1)找出相关的概括性语句。在具体的文章中,概括性语句与具体的叙述描写或阐述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因此寻找概括性语句来概括内容要点,是最重要的途径。文章局部内容要点的归纳,一般也可以运用这一方法。
(2)分析相关文字的层次。为了防止内容要点遗漏,应对相关文字作大致的层次分析。
(3)提取精要,独立归纳。有的文章,虽然有概括力强的语句,但与试题要求归纳的角度并不一致;也有一些文学作品并没有相应的概括语句。遇到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我们根据要求,认定范围、提取精要,用自己的语言独立概括。
2.归纳内容要点应该注意的问题
归纳内容要点的前提是对文章内容有准确的理解,对文章的写作思路有清晰的判断。在此基础上还应注意两点:
(1)尽可能用原文中的词语作归纳。这是就独立归纳而言的。尽可能用原文中的重要词语组织答案,可以防止归纳的不准确。
(2)防止要点遗漏。要点遗漏,答案便不完整。防止的方法就是对相关文字作层次分析。
第二章逻辑思维能力
考点归纳
1.了解一定的逻辑知识,熟悉分析、综合、概括的一般方法。
2.掌握比较、演绎、归纳的基本方法,准确判断、分析各种事物之间的关系
3.准确而有条理地进行推理、论证。
重点提示
一、逻辑的概念
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概念是思维形式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构成命题、推理的要素。
(一)概念的逻辑特征
概念有两个基本酊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
概念的内涵是指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特性或本质;概念的外延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一个个、一类类的事物。
(二)概念间的关系
概念间的关系按其性质来说,可以分为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两大类。
1.概念的相容关系
(1)同一关系,是指外延完全重合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2)从属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外延包含着另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这样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3)交叉关系,是指外延有且只有一部分重合的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2.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
(1)矛盾关系,是指这样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即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互相排斥的,而且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穷尽了它们属概念的全部外延。
(2)反对关系,是指这样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即两个概念的外延是互相排斥的,而且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没有穷尽它们属概念的全部外延。
file:///C:\Users\yingying\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3EB.tmp.png
(三)定义
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通过定义,从而明确这个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特点和本质。
给概念下定义最常用的是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即:被定义的概念=种差+邻近的属。
二、性质命题及其直接推理
(一)性质命题的类型
性质命题是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判断。性质命题也叫直言命题或直言判断,可分为六种基本类型:
(1)全称肯定判断。其逻辑形式是"所有S都是P".
(2)全称否定判断。其逻辑形式是"所有s都不是P".
(3)特称肯定判断。其逻辑形式是"有S是P"
(4)特称否定判断。其逻辑形式是"有S不是P"
(5)单称肯定判断。其逻辑形式是"某个S是P".
(6)单称否定判断。其逻辑形式是"某个s不是P".
由于单称判断对反映某一单独对象的概念的全部外延作了断定,从逻辑性质上说,单称判断可以看做是全称判断。这样,性质命题就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种基本形式:
(1)全称肯定判断,简称为"A"判断,可写为"SAP".
(2)全称否定判断,简称为"E"判断,可写为"SEP".
(3)特称肯定判断,简称为"I"判断,可写为"SIP".
(4)特称否定判断,简称为"O"判断,可写为"SOP".
(二)对当关系
从概念的外延间的关系来说,判断主项"S"的外延与谓项"P"的外延之间的关系,共存在五种情况:全同关系、被包含关系、包含关系、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把各种性质判断的真假情况归纳起来,可列表如下:
file:///C:\Users\yingying\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3FB.tmp.png
性质命题的对当关系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矛盾关系。这是A和O、E和I之间存在的不能同真、不能同假的关系。
(2)差等关系(又称从属关系)。这是A和I、E和O之间的关系。如果全称判断真,则特称判断真;如果特称判断假,则全称判断假;如果全称判断假,则特称判断真假不定;如果特称判断真,则全称判断真假不定。
(3)反对关系。这是A和E之间不能同真,可以同假的关系。在A、E两个判断中,如果我们知道其中一个是真的,就可推知另一个是假的。
(4)下反对关系。这是1和O之间可以同真但不能同假的关系。在1、o两个判断中,如果知道其中一个是假的,那就可以断定另一个是真的。如果我们知道其中一个是真的,那么另一个真假不定。逻辑学中把A、E、I、O四种判断之间的关系用下列"逻辑方阵"来表示:
file:///C:\Users\yingying\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40C.tmp.png
三、三段论
(一)三段论及其结构
三段论是由两个含有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作前提得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为结论的演绎推理。其中,结论中的主项叫做小项;结论中的谓项叫做大项;两个前提中共有的项叫做中项。含有大项的前提叫大前提;含有小项的前提叫小前提。
在三段论中,大项通常用字母P表示,小项用字母S表示,中项用字母M表示。这样,上述推理的一般公式可以表示为:所有M都是P;所有S都是M;所有S都是P.
(二)三段论的一般规则
1.在一个三段论中,必须有而且只能有三个不同的概念。
2.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必须周延一次。
3.大项或小项如果在前提中不周延,那么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4.两个否定前提不能推出结论;前提之一是否定的,结论也应当是否定的;结论是否定的,前提之一必须是否定的。
5.两个特称前提不能得出结论;前提之一是特称的,结论必然是特称的。
(三)三段论的格与式
由于中项在前提中位置的不同而形成的三段论的各种形式称作三段论的格。
由于A、E、I、0四种命题在前提和结论中组合的不同而形成的三段论的各种形式称为三段论的式。例如,AAA是一种式,EAE也是一种式。
三段论共有四种格,现在把四个格的规则和正确的式列举如下:
file:///C:\Users\yingying\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40D.tmp.png
(四)复合三段论和省略三段论
1.复合三段论: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三段论构成的特殊的三段论形式。其中前一个三段论的结论组成后一个三段论的前提。它有以下两种形式:
(1)前进式的复合三段论。它是以前一个三段论的结论作为后一个三段论的大前提的复合三段论。
(2)后退式的复合三段论。它是以前一个三段论的结论作为后一个三段论的小前提的复合三段论。
2.省略三段论:是省去一个前提或结论的三段论。省略三段论具有明了简洁的特征,所以,它在人们的实际思想中被广泛地应用着。
四、复合命题及其推理
复合命题是包含了其他命题的一种命题,一般说,它是由若干个(至少一个)简单命题通过一定的逻辑联结词组合而成的。
(一)联言命题及其推理
联言命题是断定事物的若干种情况同时存在的命题。联言命题所包含的肢命题称为联言肢。
表达联言命题逻辑联结词的通常有:"……和……","既……又……","不但……而且……","一方面……另一方面……","虽然……但是……"等等。
如果取"并且"作为联言命题的典型联结词,用"P"、"q"等来表示联言肢,那么联言命题的形式可表示为:P而且q.逻辑上则表示为:P∧q(读作P合取q)。其真假关系如下:
file:///C:\Users\yingying\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40E.tmp.png
(二)选言命题及其推理
选言命题是断定事物若干种可能情况的命题。选言命题也是由两个以上的肢判断所组成的。包含在选言命题里的肢命题称为选言肢。
1.相容的选言命题
断定事物若干种可能情况中至少有一种情况存在的命题就是相容的选言命题。
表达相容的选言命题的逻辑联结词的通常有"或……或……","可能……也可能……","也许……也许……"等。我们通常用如下形式来表示相容的选言命题:P或者q.逻辑上则表示为:P∨q(读作"P析取q")。其真假关系如下:
file:///C:\Users\yingying\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41E.tmp.png
相容的选言推理的规则有两条:
(1)否定一部分选言肢,就要肯定另一部分选言肢。
(2)肯定一部分选言肢,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肢。
2.不相容的选言命题
不相容的选言命题是断定事物若干可能情况中有而且只有一种情况存在的命题。
表达不相容的选言命题的联结词有"或……或……","要么……要么……","不是……就是……"等。
我们通常用如下形式来表示不相容的选言命题:要么P,要么q.其真假关系如下:
根据不相容选言命题的逻辑性质(选言肢不能同真),不相容选言推理有两条规则:
(1)肯定一个选言肢,就要否定其余的选言肢。
(2)否定一个选言肢以外的选言肢,就要肯定未被否定的那个选言肢。
(三)假言命题及其推理
假言命题是断定事物情况之间条件关系的命题。假言命题中,表示条件的肢命题称为假言命题的前件,表示依赖该条件而成立的命题称为假言命题的后件。假言命题因其所包含的联结词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逻辑性质。
1.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及其推理
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是指前件是后件的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
充分条件假言命题联结词的语言标志通常是:"如果……那么……"、"只要……就……"、"若……必…"等等。充分条件假言命题的逻辑公式是:如果P,那么q;逻辑上则表示为:p→q(读作"P蕴涵q")。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标准形式是:"如果P,那么q",其真假关系如下:
file:///C:\Users\yingying\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41F.tmp.png
充分条件假言推理有两条规则:
(1)肯定前件就要肯定后件,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
(2)否定前件不能否定后件,肯定后件不能肯定前件。
2.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及其推理
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是指前件是后件的必要条件的假言命题。所谓前件是后件的必要条件是指:如果不存在前件所断定的情况,就不会有后件所断定的事物情况,即前件所断定的事物情况的存在,对于后件所断定的事物情况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表达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联结词有"只有……才","不……(就)不……","没有……没有……"等。
我们一般把必要条件假言命题表述成如下形式:只有P,才q.逻辑上则表示为:P←q(读作"P反蕴涵q")。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标准形式是:"只P,才q",其真假关系如下:
file:///C:\Users\yingying\AppData\Local\Temp\ksohtml\wpsB420.tmp.png
必要条件假言推理也相应有两条规则:
(1)否定前件就要否定后件,肯定后件就要肯定前件。
(2)肯定前件不能肯定后件,否定后件不能否定前件。
3.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及其推理
表达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命题的联结词有:"只要而且只有……才……","若……则……且若不……则不……","当且仅当……则……"等等。我们一般将之表示为如下形式:当且仅当P,则q.逻辑上则表示
为:p?q(读作"P等值于q")。
(四)负命题及其推理
1.负命题
通过对原命题断定情况的否定而作出的命题,就叫做负命题。
负命题的逻辑公式是:如果用P表示原命题,那么,负命题即为"并非P".其真假关系如表:
2.负命题的种类
任何一个命题都可对其进行否定而得到一个相应的负命题。简单的性质命题的负命题实质上即为对当关系中的相应矛盾命题。
SAP的负命题是SOP;SOP的负命题是SAP;SEP的负命题是SIP;SIP的负命题是SEP.
(五)二难推理二难推理是由丽个假言前提和一个具有二肢的选言前提联合作为前提而构成的推理。它也称为假言选言推理。
五、模态命题及其推理
在逻辑中,"必然"、"可能"、"不可能"等叫做"模态词",包含模态词的命题叫做"模态命题".根据四种模态命题之间的逻辑关系(真假关系),便可构成一系列简单的模态命题的直接推理。
1.根据模态命题矛盾关系的直接推理
(1)必然p,推出并非可能非p;
(2)并非必然p,推出可能非p;
(3)可能非p,推出并非必然p;
(4)并非可能非p,推出必然p;
(5)必然非p,推出并非可能p;
(6)并非必然非p,推出可能p;
(7)可能p,推出并非必然非p;
(8)并非可能p,推出必然非p.
2.根据模态命题反对关系的直接推理
(1)必然P,推出并非必然非P;
(2)必然非P,推出并非必然P.
3.根据模态命题下反对关系的直接推理
(1)并非可能P,推出可能非P;
(2)并非可能非P,推出可能P.
4.根据模态命题差等关系的直接推理
(1)必然P,推出可能p;
(2)并非可能P,推出并非必然P;
(3)必然非p,推出可能非P;
(4)并非可能非p,推出并非必然非p.
六、逻辑基本规律
(一)同一律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的自身必须是同一的。
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公式中的A可以表示任何思想,即可以表示任何一个概念或任何一个命题。
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每一概念或判断都有其确定的内容,而不能任意变换。
(二)矛盾律
矛盾律实际上是禁止矛盾律,或不矛盾律。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或反对的思想不能同时是真的。或者说,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是真的。
矛盾律的公式是:并非(A而且非A)。公式中的"A"表示任一命题,"非A"表示与A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
(三)排中律。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
排中律的公式是:"A或者非A".
排中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想的明确性。而思维的明确性也是正确思维的一个必要条件。
第三章 信息处理能力
考点归纳
1.具有运用工具书检索信息、资料的能力。
2.具有运用网络检索、交流信息的能力。
3.具有对信息进行筛选、分类、存储和应用的能力。
4.具有运用教育测量知识进行数据分析与处理的能力。
5.具有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设计、制作课件的能力。
重点提示
一、工具书
工具书是专供查找知识信息的文献。它系统汇集某方面的资料,按特定方法加以编排,以供需要时查考用的文献。
根据工具书的基本性质和使用功能,可以划分为检索性工具书和参考性工具书。常用工具书主要有:
1.字典、词典
常用的字词典有:《辞海》;《牛津简明英语词典》、《牛津英语词源词典》、《韦氏新编同义词词典》、《麦格劳~希尔科学技术术语词典》、《朗曼科学惯用语词典》、《新英汉科学技术缩略语大词典》、《新英汉科技缩略语大词典》、《中文大字典》、《同义词反义词对照词典》、《世界科技人名辞典》、《日汉世界地名译名词典》、《英汉科技词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中华百科辞典》以及众多的专科词典等。
2.百科全书
常用的百科全书有:《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百科全书》、《新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英文版)《大美百科全书》(中、英文版)、《布鲁克豪斯百科全书》、《计算机科学技术百科全书》、《麦格劳一希尔科技百科全书》、《数学百科全书》、《化工百科全书》、《科学家传记百科全书》等。
3.年鉴
常用的热门年鉴有:《欧罗巴世界年鉴》、《世界大事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年鉴》、《中国经济年鉴》、《中国经济特区开发区年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中国电影年鉴》、《中国年鉴》、《世界知识年鉴》、《美国年鉴》等。
4.手册
常用手册有:《化学物理手册》、《贝尔斯坦有机化学手册》、《盖墨林无机化学手册》、《核磁共振光谱数据手册》、《兰格化学手册》、《元机物热力学数据手册》、《物理化学手册》、《联合国手册》、《国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册》、《机械工程手册》、《橡胶工业手册》、《溶剂手册》、《电子器件数据手册》等。
二、文献检索
文献检索是指将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组织和存储起来,并根据信息用户的需要找出有关的信息过程,所以它的全称又叫信息的存储与检索,这是广义的信息检索。狭义的信息检索则仅指该过程的后半部分,即从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要的信息的过程。
文献检索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活动,它要求我们善于思考,并通过经常性的实践,逐步掌握文献检索的规律,从而迅速、准确地获得所需文献。一般来说,文献检索可分为以下步骤:(1)明确查找目的与要求;(2)选择检索工具;(3)确定检索途径和方法;(4)根据文献线索,查阅原始文献。
文献检索方法:
(1)直接法
直接法又称常用法,是指直接利用检索系统(工具)检索文献信息的方法。它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
①顺查法
顺查法是指按照时问的顺序,由远及近地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收集到某一课题的系统文献,它适用于较大课题的文献检索。
②倒查法
倒查法是由近及远,从新到旧,逆着时间的顺序利用检索工具进行文献检索的方法。此法的重点是放在近期文献上。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最快地获得最新资料。
③抽查法
抽查法是指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有关该项目的文献信息最可能出现或最多出现的时间段,利用检索工具进行重点检索的方法。
(2)追溯法
追溯法是指不利用一般的检索系统,而是利用文献后面所列的参考文献,逐一追查原文(被引用文献),然后再从这些原文后所列的参考文献目录逐一扩大文献信息范围,一环扣一环地追查下去的方法。它可以像滚雪球一样,依据文献间的引用关系,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3)循环法
循环法又称分段法或综合法。它是分期分段地交替使用直接法和追溯法,以期取长补短,相互配合,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三、互联网信息检索
互联网信息资源是由连接在网上的计算机中的无数信息、网上的各种信息工具以及网络通信渠道三方面构成。
网络信息包括计算机中的数据库、电子出版物、主页信息、软件以及各种格式的文件。
信息工具包括FTP、Te1net、E-mai1、Gopher、Arehie、WAIS、WWW浏览器、搜索引擎等。
网络通信渠道是指网络提供的信息交流的渠道。
四、网络信息资源的类型
按照出版类型区分,网上信息资源有着和印刷型出版物类似的对应关系。
按照是否具有原创性,网上信息资源有一次资源和二次资源的区分。一次资源是指首次发表的原创性信息,二次资源是转载已有的信息。
五、网络信息筛选的基本方法
(一)网络信息资源选择的途径及工具
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网络成为世界范围内查寻信息最现代化、应用最广泛的手段和途径。由于网络信息的数量庞大,人们无法对所有的信息进行搜集并对它们逐一进行评价。因此,可以运用有效的途径和工具在无序的海量网络信息中搜集所需的信息。
1.搜索引擎
搜索引擎是一个对互联网信息资源进行搜索整理和分类,并储存在网络数据库中供用户查询的系统。搜索引擎是用于网上信息资源选择的主要工具,按其工作方式可分为:全文搜索引擎和目录索引类搜索引擎。
垂直搜索是针对某一个行业的专业搜索引擎,是搜索引擎的细分和延伸,是对网页库中的某类专门的信息进行一次整合,定向分字段抽取出需要的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以某种形式返回给用户。专业性搜索引擎信息相对集中,查找速度快,查准率较高。
2.网站
专业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容量大、内容全面、数据准确。专业网站是最简单、最直接地获取信息的方式。
一般来说,网站被用户访问的次数越多,说明该网站上的信息越有价值,而一个网站被链接的数量越多,也可以断定该网站的内容比较重要。
3.网络数据库
网络数据库具有信息量大、更新快,品种齐全、内容丰富,数据标引深度高、检索功能完善等特点,是经济研究最重要的信息源,也是获取信息的一个有效方式。例如,用于收集商务信息的网络数据库有:万方数据资源系统(http://www.wanfangdata.com.cn/)、中宏数据库(http://www.macrochina.com.cn/)等。
此外,还有学术领域的专家推荐;数字图书馆;一些传统出版商经常根据用户的需要出版一些网络信息资源指南工具书,在国际上较有名的如《InternetInternationa1Directory》、《Wor1dwideWebYe11ow Pages}等;通常一些网络管理机构会定期地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组织网络用户投票评选"用户推荐的优秀站点排行榜",这些由网络用户提供的排行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某些网站的影响力。
(二)网络信息筛选的基本方法
筛选信息的方法通常有查重法、时序法、类比法等。
1.查重法
查重法是筛选信息资料最简便的方法,目的是剔除重复资料,选出有用的信息资料。
2.时序法
时序法即逐一分析按时间顺序排列的信息资料,在同一时期内,较新的取,较旧的舍弃,这样可能使信息资料在时效上更有价值。
3.类比法
类比法是将信息资料按空间、地区、产品层次分类对比接近实质的保留,否则舍弃。这种方法需要信息资料收集人员有比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即对自己所熟悉的业务范围,仅凭市场信息资料的题录就可以决定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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