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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通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2015招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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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1: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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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46号)有关要求,现将辽宁省通信管理局部分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2.具备岗位聘用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其他条件(详见附件:2015年省通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
3.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及以下(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4.2015年毕业生可先行报考、考试。经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5.其他资格条件及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
二、招聘方式和步骤
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可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下同)和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lnca.gov.cn下同)查询报考信息。
1.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六、周日不休息。
2.报名地点:
(1)辽宁省通信管理局二楼223房间(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7号)。
3.资格审查:报名与资格审查一并进行。报名人员携带报名信息表、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和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同版)到现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足2:1时,按规定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取消或削减的岗位将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公布。
(二)笔试
笔试由用人单位组织,省通信管理局、省人社厅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2.笔试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内容:依报考岗位进行公共基础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能力测试。笔试实行100分制,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笔试阅卷结束后,在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查阅笔试成绩。
(三)面试
1.确定面试人选
省通信管理局与省人社厅商定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按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的人选。笔试成绩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出现并列,同时参加面试。
2.面试方式、时间及要求
面试由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依报考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实行100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面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为5:5。
    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者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应进行递补,递补工作应在面试资格审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
(四)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员名单查询,请随时关注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严禁任何组织、单位、个人干预体检医院做出体检结论。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在接到应聘者申请后7日内安排复检。用人单位对应聘者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知悉体检结论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的,原体检医生不参加复检,复检另选体检医院进行的,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复检医院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院资质。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考察
重点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取消应聘资格的,应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应聘者。
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名顺序予以等额递补,递补仅递补一次。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拟聘人员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辽宁省通信管理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待调查核实后确定处理意见。公示后,如因取消资格、拟聘人选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
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应届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否则取消聘用。
三、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如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个人条件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随时发现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2.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3.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执行。
4.应聘者需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如因手机无法接通等原因联系不到本人而造成相关问题,后果自负。
附件:
招聘咨询电话:
024-86581112,024-86581103


辽宁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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