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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公开招聘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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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6 10: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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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15]46号)精神,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具备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和技能条件、身体条件及其他条件。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至报名结束之日。年龄条件详见《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2)
二、招聘岗位及要求
具体内容详见《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2)。
三、招聘组织
本次招聘的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工作,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由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自行组织实施。
四、招聘步骤
1、报名并资格审查
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者持《报名登记表》(附件12份(贴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报名。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考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报考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解聘。
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时,周六、日休息)。
报名地点: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开发区蒲硕路88号图书馆407室)。
联系人:苏老师,电话:024-88797909
以考试考核方式招聘的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不足2:1时,按规定取消或削减该招聘计划。
2、笔试、面试
笔试限于招聘方式为考试考核的岗位。招聘方式为考核的岗位,不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通过后直接进入面试。笔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请报名者保持通讯畅通,如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否则造成后果,责任由考生个人承担。笔试结束后,对成绩进行汇总分析,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能参加面试。考生可登陆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网站(www.lncjxy.com)查询笔试成绩。以考试考核方式招聘的岗位,面试按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3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选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在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网站(www.lncjxy.com)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为5:5。面试结束后,考生可登陆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网站(www.lncjxy.com)查询面试成绩和总成绩。
3、体检、考察
体检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排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生可登陆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网站(www.lncjxy.com)查询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组织实施。体检费用由应聘者自行承担。
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须在接到应聘者申请后7日内安排复检。用人单位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复检在原体检医院进行的,原体检医生不参加复检。复检另选体检医院进行的,复检医院应当不低于原体检医院资质,由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考察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用人单位组织。重点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应聘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根据需要,考察与体检环节的先后次序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4、公示、聘用
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拟聘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待调查核实后确定处理意见。公示后,如因取消资格、拟聘人选自愿弃权等原因出现空缺的,不再递补。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否则取消聘用。
五、其他事项
1、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如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个人条件不符合申报岗位要求,随时发现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2、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3、应聘者需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如因手机无法接通等原因联系不到本人而造成相关问题,后果自负。
4、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2015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辽宁城市建设职业技术学院
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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