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公安机关领导下的公安现役部队,接收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入伍是消防部队干部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 重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补充到部队,担负起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重任。我们热忱欢迎有志于献身于消防事业的应届青年学生到重庆公安消防部队建功立业。 一、 单位情况简介 消防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应付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制,人员工资服装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重庆市消防总队,总队机关设在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总队在各区设支队,各县设大队,并设有特勤、水上、轨道交通等专业消防支队。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担负着重庆市范围内消防监督管理、执勤灭火、应急救援等任务,是一支涉及专业面广、技术相对密集的公安现役部队。 二、接收专业(详见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专业范围) 三、接收条件和要求 1. 政治合格,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于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 历史问题。 2.接收对象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大学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只限男生。重点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大学,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 3.专业对口,学习成绩平均良好以上。学历、学制、专业内容、培养方向、课程设置符合接收要求,必须能按时取得本 科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位。 4.身体健康,除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外,身高体重要求为:身高170厘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1千克,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5.年龄在24周岁以下(截止毕业当年8月31日,即1990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年龄可放宽1岁;曾经服现役的毕业生,年龄可放宽2岁。 6.本人保证入伍后服从组织分配,安心服役,在5年内不得主动要求退出现役。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接收: 党员、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曾服现役的毕业生,以及在学术、科研上有突出成果的毕业生,公安现役在职、退休未移交干部子女和因公牺牲干部子女、英烈子女。 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接收: 1.资格审查、知识能力考试、体能测试、体检、心理测试、政审不合格的; 2.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职工大学、业余大学、自修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非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3.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民办大学、独立学院、成人大学毕业生; 4.普通高等院校招收的委培、自费、定向毕业生; 5.军队院校为地方培养的毕业生; 6.有国(境)外学习经历的毕业生; 7.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程重修和补考累积2门以上或1门以上补考不及格的毕业生; 8.结业生、肄业生、中专起点大专生、预科生及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9.被作留级处理或中途休学超过半年(不含应征入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或其它原因受过处分的毕业生; 10.档案材料经审查严重缺件或有重大疑问。 四、待遇 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享受现役军人待遇。 1.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印发〈关于军队工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文件及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任命为副连职警官或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13级),中尉警衔。 2.警官工资标准在每年的1月份定期增加一次,并随着职级和警衔的晋升而增加。 3.警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和保险。 4.大学毕业生接收入伍后符合随军政策规定的,即可办理配偶、子女随军手续。 5.警官住房保障实行分配公寓和发放住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计算住房补贴年限时,在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6.伙食方面实行部队提供补贴和本人交纳一定伙食费的方式保障,服装由部队根据规定定期发放。 7.工作成绩突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提前提拨使用。 8.未婚警官与父母不在一地居住的,每年享受30天探亲假;已婚且夫妻异地居住的警官每年享有40天假期,差旅费由部队负责报销;已婚且夫妻同地的警官,在正常节假日外,每年还享有20天公休假。 9.警官在按照规定离职培训、进修、休假、治病疗养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10.警官的其他未尽待遇按照国家和部队政策规定执行,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严格保护。 六、筛选淘汰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从签订接收协议到下达任职命令实行全程筛选淘汰,按公安部政治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毕业生自行负责。 1.复审复查淘汰。对已经签订接收协议的毕业生,发现或发生下列情况的,接收单位有权将其退回原学校: ①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原则上终止协议不予接收; ②报到时报到证、毕业证、学位证三证不全的; ③毕业生档案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 ④毕业生档案到达后经复审不合格的; ⑤经接收单位组织身体复查不合格的。 2.岗前培训淘汰。学员接收入伍后,岗前培训时间为一年,共分入伍强化训练、业务技能集中训练和基层当兵锻炼、岗位任职培训等四个阶段,在此期间接收对象现实表现、学习训练、身体心理等情况要经承训院校或单位综合考评,如有思想不稳定、有违纪行为以及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部队工作的,予以淘汰,退回毕业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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